14日,中國政府網公佈了《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自建國後長期存在的養老金雙軌制將退出歷史舞臺。養老金並軌是我國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社會保障制度的一次里程碑式的改革。而如何規避改革可能面臨的風險和阻力,已經成為“並軌”能否順利推進的現實問題。
不同類型的機關事業單位,在承擔職能、財務管理方式、財政保障力度方面千差萬別。改革對象的複雜性和多元性,要求改革方案能夠滿足多元需求,適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政策多樣化的現實,不搞所謂“一刀切”。此次“並軌”,對於那些分類改革已經確定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應按照企業的規則直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單位自行繳納保費;對於機關單位、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和財政全額撥款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要建立專門的經費保障機制,由各級財政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直接劃撥給社保管理機構,減少行政流程損耗;對於介於二者之間的公益二類單位,要合理規定繳費責任分擔比例。
養老金“並軌”並不是簡單支付標準的統一,而是從制度結構、籌資模式、待遇計發、管理方式等方面進行系統整合的制度轉軌。在機關事業單位由舊制度向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軌的過程中,原來制度的籌資機制和財務管理方式被打破,制度對所承諾的“隱性債務”會逐步“顯性化”,形成轉製成本問題。從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歷程來看,由於沒有很好地解決轉製成本,導致個人賬戶長期空賬運作,損害了制度的保障效率。因此,機關事業單位在建立新制度之前,必須處理好舊體制遺留下來的各項歷史債務,安排專門的償付渠道清償轉製成本,使單位職工已經積累下來的養老金既得權益得到充分體現,避免將相應的債務轉嫁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基金。
要堅持“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改革原則,對於改革時點已經開始領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要保持原來的支付水準和調整機制,所需資金要由各級財政統籌解決,不能增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對於改革時已經參加工作但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中人”,要採取發放“過渡”津貼等辦法進行適當補償,“過渡”津貼資金根據各單位性質由財政和職工所在單位按比例分擔。
同時,完善職業年金制度建設,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公共部門職業養老金的組織方式,加快制定適合我國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確定給付型職業年金辦法並加以推廣,通過在基本養老金基礎上發展補充養老保障層次,使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改革後的整體替代率水準不下降,實現養老金待遇的平穩過渡,化解改革阻力。
養老金“並軌”改革會直接影響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同時也會對不同群體間的社會保障資源分配結構進行重構,改革方案需要全面考量,實施過程要謹慎推進。機關事業單位“並軌”改革不會是一朝一夕之功,要進行積極的輿論引導,使社會公眾在堅定改革信心的同時,對改革進程多一份耐心,為穩步推進“並軌”改革打下社會共識基礎。同時,由於社會公眾對於“並軌”改革的成效存在一些不切實際的期待,偏離了改革本身的供給能力。為此,要利用各類公共資訊平臺,加強對社會保障改革和發展問題的討論,提升公眾對社保問題的認知廣度和深度,促進“並軌”改革預期回歸合理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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