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趙志鋒 備受各界關注的《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近日由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批准,將由蘭州市人大常委會公佈施行。條例規定,煙草製品銷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的,由相關監管部門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控制吸煙場所分為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禁止吸煙場所實行全面禁煙,不允許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限制吸煙場所可以設置固定的吸煙室或者劃定固定的吸煙區,場所內其他區域禁止吸煙。禁止吸煙場所主要有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中小學校、商場、超市、網吧、體育場館、汽車火車站、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八大類區域;限制吸煙場所主要有各類餐飲服務場所、各類賓館酒店、公眾休閒娛樂場所等四大類區域。
根據條例,控制吸煙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建立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在控制吸煙場所的出入口及其他明顯位置設置統一發佈的禁止吸煙標識和舉報投訴方式,在禁止吸煙場所不得放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對在禁止吸煙區和限制吸煙場所的非吸煙區域吸煙的,應勸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者應舉報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在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的非吸煙室或者非劃定吸煙區的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對不履行管理職責的,可以舉報投訴。
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的非吸煙室或者非劃定吸煙區吸煙,且拒不改正的,由相關監管部門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不履行控煙責任的場所管理者和經營者,由相關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限制吸煙場所不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又不禁止吸煙,逾期不改正的,由相關監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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