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的售後服務政策為啥“遮遮掩掩”?品質鑒定為啥商家既做“裁判員”又做“運動員”?質保期到底怎麼算?理賠標準是按國標還是聽“行規”?記者近日調查發現,部分企業輪胎商家頗為“牛氣”,消費者面臨著“有‘三包’無理賠”的尷尬處境。
售後服務“遮遮掩掩”
“輪胎還有質保期?第一次聽説啊。”記者隨機詢問了多位有多年駕車經驗的車主發現,不僅私家車主們對輪胎的售後政策不了解,即使是開了20多年車的老司機也紛紛表示“第一次聽説輪胎還有質保期。”
記者諮詢了多家汽車輪胎店後發現,“質保期”等具體的售後細則是不少商家諱莫如深的問題,基本上不會主動告知消費者。一些汽車輪胎品牌的代理商被問及輪胎質保期時,多含含糊糊,甚至在品牌售後熱線明確告知“質保期5年”的情況下,銷售人員直接在電話中稱“保終身”。還有品牌把售後政策從熱線推到代理商、從代理商推到經銷門店、門店再推到熱線,反覆“踢皮球”。
除了售後服務政策“猶抱琵琶半遮面”,輪胎一旦出現問題,消費者還面臨著鑒定難。由於汽車行業的第三方鑒定費用高昂,大多數的糾紛中,消費者“被”選擇輪胎廠家來鑒定確定責任的歸屬。
專家建議,引入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同時,倡導輪胎企業轉變觀念,對品質問題和使用不當難以鑒別的情形,應適當放寬理賠政策,採取向消費者傾斜的補償措施,為消費者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優質售後服務。
輪胎質保期到底怎麼算
享受國家的“三包政策”的輪胎,質保期怎麼算,本不應是個問題。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産品本身的特性,輪胎的質保期從生産日期起計算還是從銷售日期起計算,對消費者來説,感受卻大不同。
商務部2009年發佈的《輪胎經銷企業經營規範理賠要求》中對輪胎的理賠期規定為:“理賠期限按輪胎胎側生産日期計算三年內,或經銷企業(指終端零售商)將商品售出一年內為理賠有效期限。”
然而,從生産日期開始計算和從售出日期開始計算,這兩種不同的理賠期限起始日期計算方式,往往在實際生活中,會給消費者帶來不同的消費感受和權利保障。
有關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乘用車的輪胎安全使用壽命長短一般有兩個決定因素:一個是行駛公里數,行駛公里數多了之後,輪胎的花紋變得不明顯,摩擦力下降,可能會産生安全隱患;另一個是輪胎生産的時間,“即使在廠房裏面‘睡大覺’,輪胎的使用壽命一樣在減少,一個新生産的輪胎和一個在倉庫放了三年的輪胎,實際的安全使用壽命差多了。”
不久前,28個省份消協(消委會、消保委)與中國消費者報社聯合發佈的《輪胎企業售後服務政策調查報告》建議,輪胎質保期與汽車“三包”規定相一致,以産品出售日期開始計算;或是為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倡導企業向消費者提供兩種起始時間不同的質保期,供消費者自行選擇有利於其自身的計算方式。(新華社上海3月24日電)
聲音
理賠標準
憑啥“就低不就高”
行規高於國標,這本是一個慣例。然而,在輪胎行業,調查顯示,為不少企業採用的行業通行慣例,在理賠標準項目上卻比國標低了不少。
商務部制定的《輪胎經銷企業經營規範理賠要求》中規定:“使用方在購買輪胎使用後,輪胎花紋磨耗點2mm以內發現有品質問題時,可調換輪胎”“使用方在購買輪胎使用後,輪胎花紋磨損一般超過2mm後,發現有品質問題,經鑒定如是輪胎製造商的責任,輪胎製造商應按花紋磨損情況有償進行理賠”。
行業協會制定的《汽車輪胎理賠工作管理辦法》理賠標準則是:“使用方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品質問題的,如果胎面花紋磨損深度載重輪胎小于2mm,轎車輪胎小于1.6mm的,可以不收磨損費調換新胎。如果胎面花紋磨損深度超過以上標準,則製造方(或銷售方)可向使用方酌情收取輪胎花紋磨損費。”
也就是説,行規規定如遇品質問題,磨損超過1.6mm就收磨損費,而國標卻規定磨損超過2.0mm才能收取磨損費。雖然兩者只相差0.4mm,但對於消費者來説,成本付出卻有很大差別。企業標準憑啥低於國家標準?記者多次聯繫普利司通公司,截至發稿,普利司通方面依然拒絕回應。“企業標準應該高於行業標準,行業標準高於國家標準,企業‘就低不就高’的行為要不得。”汽車專家賈新光建議,企業應提高“三包”期限和理賠標準,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 雍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