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8日電(記者李延霞) 為進一步促進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滿足銀行和企業辦理外匯業務電子化的需求,國家外匯管理局28日發佈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允許使用電子單證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
《通知》表示,銀行在遵守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和落實“展業三原則”的條件下,可以選擇審核紙質單證或審核電子單證。鼓勵合規性和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和銀行採用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其中,要求經辦銀行近三年外匯管理考核為B類(不含B-)及以上,企業的貨物貿易分類為A類。
《通知》要求,銀行應加強真實性審核,自主審慎選擇進行電子單證審核的企業,並做好單證留存;企業應確保提交電子單證的真實性和合規性,並配合銀行做好真實性審核工作。
《通知》稱,外匯局將對電子單證審核業務開展核查或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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