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信託貸款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修訂版)》已經理事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于 2016年 9月 20日正式發佈實施。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信託貸款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修訂版)
社保基金廳發〔 2016〕 9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信託貸款投資業務的發展,進一步健全和規範相關制度,根據 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關於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範圍和審批方式的通知》(財金 〔 2007〕 37號 )、《關於完善全國社保基金信託貸款項目投資擔保方式的通知》(財金函 〔 2016〕 16號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貸款項目投資,是指社保基金基於安全性、收益性、合規性的原則,按照監管部門批准的政策,通過信託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信託貸款的投資行為。
第三條 社保基金信託貸款投資應不斷加強科學精細管理,努力防範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注重公開性、透明性,兼顧社會效益,投資比例和單一項目投資規模應符合監管部門的政策規定。
第四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股權資産部(實業投資部)(以下簡稱股權部)是承擔信託貸款項目投資工作的職能部門,根據社保基金資産配置的要求,負責擬定信託貸款項目投資計劃,按照規範程式審定後組織實施。
第二章 投資基本條件
第五條 社保基金信託貸款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信託貸款投資要 符合國家産業政策,主要用於國家重點支援的城鄉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房建設以及國家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和領域;
(二) 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於信託貸款的有關規定,已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完成審批或核準程式;
(三) 由符合條件的銀行或大型企業對借款人還本付息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四) 由符合條件的信託公司對項目進行受託管理。
第六條 社保基金信託貸款項目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 原則上為資産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發展前景較好的大中型企業;
(二) 主體資格 合法有效,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法人治理結構,內部管理規範;
(三) 主體資産清晰,財務狀況穩健,不存在重大債務糾紛 ;
(四) 依法獲得信託貸款項目的主體經營或建設資格;
(五) 借款人合法合規經營,公司在近三年內未發生因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七條 受託管理社保基金信託資産的信託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 實收資本不低於 12億元,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産不低於 30億元;
(二) 具有比較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並具有 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能力 ;
(三) 主要股東實力較強,資信狀況良好;
(四) 公司在近三年內未發生因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八條 為社保基金信託貸款項目提供擔保的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實收資本不低於 80億元;
(二) 資本充足率符合國家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基本要求;
(三) 近三年內未發生因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九條 為社保基金信託貸款項目提供擔保的大型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凈資産不低於 150億元;
(二) 大型企業作為社保基金信託貸款項目擔保人,其信用評級不得低於償債主體信用評級;
(三) 同一大型企業全部擔保金額佔其凈資産的比例不得超過 50%;
(四) 償債主體母公司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大型企業凈資産不得低於償債主體凈資産的 1.5倍。
第三章 項目選擇
第十條 項目來源
社保基金信託貸款的有關政策規定應在社保基金會門戶網站對外發佈。符合條件的借款人、銀行和信託公司均可以直接向股權部書面發函,提出合作申請。股權部也可以通過地方政府、銀行、信託公司和借款人等多渠道尋找信託投資項目。社保基金會不接受其他機構或個人作為仲介或第三方介紹信託貸款項目。
第十一條 建立信託貸款項目庫
(一) 股權部建立信託貸款投資項目庫。對已接觸的信託貸款項目進行初步審查後,符合進庫條件的納入項目庫。
(二) 對已入庫的信託貸款項目,股權部應積極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司資質、擬用款項目審批情況、銀行或大型企業的擔保承諾等材料,對項目進一步審查和篩選。
第十二條 擔保人的選擇
(一) 借款人在符合社保基金信託貸款投資要求的範圍內自行選定銀行或大型企業作為擔保人;
(二) 如借款人提出請求,股權部可協助推薦擔保人;
(三) 擔保費由借款人和擔保人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信託公司的選擇
(一) 股權部應結合信託行業變化、信託公司經營管理和以往合作情況,在每年 6月底前提出信託公司(不超過 10家)備選庫建議名單,報會領導批准後,納入備選庫。備選庫有效期一年。
(二) 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信託公司均可向社保基金推介信託貸款項目。信託公司推介的項目,由該信託公司擔任項目受託人,在立項報告中報會領導批准,並在審議盡職調查報告時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定。
(三) 除信託公司直接推介項目以外獲得的信託貸款項目,在報請立項前,股權部應向備選庫中信託公司發出合作邀請。根據項目資訊等情況,並結合項目所在地域、以往合作情況、信託公司提供的服務方案以及信託管理收費水準等,按照業務專長、受託人適當分散、便於履行受託人職責等原則,經股權部篩選提出備選受託人建議,在立項報告中報會領導批准,並在審議盡職調查報告時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定。
第十四條 賬戶監管銀行的選擇
(一) 銀行擔保的信託貸款項目,由擔保銀行作為信託專戶和信託貸款賬戶的監管銀行,賬戶監管費等銀行收費標準由借款人和擔保人協商確定。
(二) 大型企業擔保的信託貸款項目,由信託公司選擇信託專戶和信託貸款賬戶的監管銀行,賬戶監管費包含在信託報酬中。
第十五條 信託貸款投資項目的選擇
(一) 對已列入項目庫的信託貸款項目,股權部根據社保基金資産配置計劃和信託市場狀況,提出投資規模、期限和收益率的初步意見。
(二) 股權部負責與借款人、擔保人及信託公司就擬投資項目的規模、收益率及期限等進行協商,努力爭取較好的投資條件。
(三) 信託貸款項目預期收益率應根據當期信託貸款投資基準及其他固定收益類産品的收益率並結合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項目承受能力、信託報酬等與有關各方協商後提出初步意見,協商過程要有記錄備案,並經股權部部務會集體討論通過。
(四) 股權部綜合考慮項目的風險收益和國家産業政策等情況後,提出擬投資項目建議。
第四章 投資決策程式
第十六條 項目立項
根據初步確定的投資方案,股權部將擬投資信託貸款項目報會領導審批立項並提請開展盡職調查。立項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借款人、擔保人和信託公司的基本情況,擬用貸款項目的貸款規模、期限、利率、還款來源等。
第十七條 項目盡職調查
(一) 項目批准立項後,由股權部會同法規及監管部共同組成項目小組,法規及監管部負責選聘律師事務所對借款人和信託公司、信託貸款項目開展合法合規性盡職調查。盡職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借款人、擔保人和信託公司基本情況、歷史沿革、公司治理、業務經營情況,重大債權債務、主要資産、訴訟、仲裁及行政復議情況等,信託貸款項目合法合規情況。
(二) 項目小組對盡職調查中發現的問題,會同律師研究風險和處置措施,積極與被調查方進行溝通處理,並形成最終盡職調查結論,供投資決策參考。
(三) 在項目盡職調查過程中,股權部應敦促借款人書面承諾,不得就社保基金信託貸款項目向第三方支付仲介費或財務顧問費等費用。
第十八條 投資決策
(一) 根據盡職調查情況,股權部經會簽法規及監管部後,向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交項目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報告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投資規模、利率、期限,盡職調查主要結論、風險分析和投資建議等。盡職調查報告意見與立項報告不一致的,應説明原因。
(二)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項目進行審定。
第十九條 合同簽署及劃款
(一) 股權部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會同法規及監管部組織開展合同談判。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投資規模、利率、期限、提款時間和方式、信託收益計算及支付方式、違約處罰、賬戶監管要求等。
(二) 法規及監管部對合同文本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核並出具合法合規性審核意見書。
(三) 股權部將經法規及監管部審核的有關合同報會領導批准後,由理事長或分管副理事長授權代表簽署投資合同。
(四) 根據投資合同和社保基金會規定,股權部商請基金財務部完成劃款。
(五) 對於已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審定,但因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延期或取消的信託項目,以及投資規模、預期收益率、貸款期限等投資主要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信託項目,股權部應將有關情況和建議報會領導批准後,提請投資決策委員會再次審定。
第五章 風險管控與投後管理
第二十條 按照《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股權部負責信託貸款項目的投前風險管理,規劃研究部負責信託貸款業務的整體資産配置和整體投資風險管理。股權部和規劃研究部對信託投資決策執行情況和已投資項目進行監測和控制,及時報告風險狀況,有效處置突發風險事件。
第二十一條 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合規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法規及監管部負責對信託貸款項目的投資管理活動進行合規審查與監控,提出合規意見。
第二十二條 股權部負責信託貸款項目投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監督信託合同的執行情況、督促信託公司認真履行受託人職責,做好信託貸款投後管理;在項目出現重大問題時,提出處理意見和採取相關應對措施;根據合同約定和社保基金會有關規定,配合基金財務部辦理有關資金往來、信託收益收取和會計核算。
第二十三條 股權部應敦促受託人或監管銀行嚴格按照合同、《固定資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及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其他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監督借款人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確保資金使用合法合規;關注借款人狀況和貸款項目進展,不定期現場查看,跟蹤項目實施進度;按期提交信託貸款事務管理報告,及時報告項目中出現的重大情況。
第二十四條 對因劃款手續等問題致使信託項目未按期兌付本金或收益的情況,股權部應敦促借款人或信託公司按合同要求支付罰息。在信託貸款合同執行中因借款人、擔保人和信託公司發生重大事件,嚴重影響社保基金資金安全和預期收益的,社保基金會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執行。對因借款人無法按期還款的,股權部應會同法規及監管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的約定,採取財産保全、提請擔保程式啟動、法律訴訟等措施確保我會信託貸款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信託項目到期後或提前終止時,股權部會同基金財務部辦理信託賬戶清算及銷戶等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