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聽取了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受國務院委託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的説明。
樓繼偉説,此次立法的總體考慮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突出解決重點問題,建立環境保護稅徵管協作機制。
據統計,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徵收排污費2115.99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500多萬戶。樓繼偉説,排污費制度對於防治環境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為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轉移,草案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額的下限。
草案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環境保護稅的徵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
根據草案,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11200元。
針對稅收徵管,草案規定,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污染物監測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資訊共用平臺和機制,定期交換有關納稅資訊資料。
樓繼偉介紹,草案規定了5項免稅情形,一是為支援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産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但鋻於規模化養殖對農村環境威脅較大,未將其列入免稅範圍;二是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産和使用進行調節,其中車船稅和消費稅按排量徵稅,對促進節能減排發揮了積極作用,在當前推進結構性減稅的大環境下,不宜再進一步增加使用成本,因此,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三是對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對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場所不予免稅;四是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免稅;五是國務院批准免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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