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吳 溫)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和推廣應用若干措施》。根據措施,為支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財政將安排新能源汽車補貼專項資金,用於補貼購車用戶,不足部分從劃撥到各市的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和其他相關專項資金中安排解決。
措施規定,我省將把機關公務車、機要通信車、執法執勤巡邏車、環衛車、郵政車、校車、城鄉公交車(含農村客運車)、城市物流配送車、計程車9類新能源汽車納入公共服務領域範圍,在推廣期內省級財政按國家補貼標準1:1比例對購車用戶予以補貼。
在城市逐步淘汰燃油、燃氣公交車,更換新能源公交車。2015-2019年更換及新增城市公交車中純電動公交車佔比分別達到40%、50%、60%、70%、80%。2015年在張家口、廊坊開展純電動計程車運營試點工作,2016年起在全省推廣。
對消費者購置的符合政策要求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免收車輛牌照費。新能源汽車在城區道路行駛,不受重污染天氣限號限行應急響應措施限制。對符合城市道路安全通行條件的物流配送、郵政快遞等純電動汽車,優先辦理通行證件。
加快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建設。2016年,實現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全覆蓋,推動電動汽車城際運作。
對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100%建設充電樁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對老舊小區,也要制定具體政策支援充電設施建設;個人在自有停車位,各居住區和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大力支援充電設施用電項目建設,簡化報裝、擴裝手續和流程;取消普通高壓客戶設計審查和中間檢查,實施流程串改並。
對向電網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對安裝在居民社區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對安裝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公共停車場中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按充電度數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充電服務費,收費標準由各市確定,但不得超過上限標準,服務費上限標準暫定為七座(不含)以上乘用車0.6元/度、七座(含)以下乘用車和環衛車1.6元/度。
對新成立的新能源汽車生産、運營企業,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生産、運營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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