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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商販為牟取暴利 在液化石油氣摻假被捕

2014-07-16 11:23 來源:檢察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為牟取暴利,黑心商販不惜鋌而走險,違反國家規定在民用液化氣中摻入“二甲醚”銷售給他人。這種劣質的液化石油氣不僅“不耐燒”,而且會帶來安全隱患。近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檢察院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侯傑。

   今年32歲的侯傑是合肥包河區人,2013年,侯傑在六安市工商局註冊成立了燃氣銷售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公司經營許可項目為:液化石油氣充裝,以及液化石油氣鋼瓶、燃氣灶具等相關産品的銷售。自2013年6月起,侯傑在明知不能在民用液化石油氣內添加二甲醚等物質的情況下,從山東菏澤、陜西延安等地的石化廠購進液化石油氣500余噸,同步從河南駐馬店、永城、漯河等地的化工企業購進二甲醚1500余噸,在其公司內,將二甲醚摻混到液化石油氣中,其摻混二甲醚含量均值高達60%。

   據悉,目前液化石油氣市場價每噸6000余元,而二甲醚的市場價格每噸4000余元,後者的熱值僅為前者的63%,因此使用加入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用戶會反映“不耐燒”。而且,在液化石油氣內摻入二甲醚還會帶來安全隱患。因二甲醚具有一定的氧化性,與液化石油氣鋼瓶所用的閥門密封圈會發生化學反應,進而導致閥門漏氣。

   早在2008年,國家質檢總局就發文明確要求: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氣中摻入二甲醚後充入液化石油氣鋼瓶,或在焊接氣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學添加劑。2010年,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安監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四部門聯合印發了《聯合開展液化石油氣摻混二甲醚問題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緊急通知》,要求依法查處液化石油氣摻混二甲醚的違法行為。

   侯傑公司所生産的偽劣液化石油氣,大量銷往了安徽六安、壽縣、合肥、肥西等地。經查證,自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侯傑的企業累計生産並銷售出摻混二甲醚的偽劣液化石油氣1500余噸,銷售金額577萬餘元。2014年5月25日,六安市工商局工作人員在對侯傑公司銷售的液化石油氣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涉嫌摻雜、摻假行為。由於其銷售金額巨大,涉嫌構成犯罪,六安市工商局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周文平 劉文)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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