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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滑板車存嚴重安全隱患 20個品牌19個“剎車不靈”

2016年09月02日 08:59:45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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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個品牌19個“剎車不靈” 電動滑板車存嚴重安全隱患

  近年來,相比傳統電動自行車體積更加小巧、外形更加時尚的電動滑板車、獨輪電動車、平衡車等新型的電動助力工具逐漸受到消費者尤其是年輕消費者的青睞。但是,業內人士指出,目前這些新興的電動工具,還沒有相應的品質標準。由於沒有駕駛資質要求,電動産品噪音小,行駛時速過高,剎車距離普遍過大,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近日來自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的一項測試顯示,在抽樣的20個電動滑板車樣品中,16個樣品最高時速超過了每小時20公里;19個樣品最高時速剎車距離超過4米;2個樣品蓄電池標稱容量與實際差距較大。

  為了解此類産品的品質狀況,北京市消費者協會近期選擇電動滑板車進行了比較試驗。本次比較試驗的樣品由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從網路渠道隨機購買,産品涉及上海、浙江、江蘇、廣東等省市的20個企業生産的20個品牌。

  從具體測試情況來看,電動滑板車存在缺少説明書或説明書明示內容不全的問題。比較試驗20個樣品中兩個樣品缺少説明書、一個樣品的説明書未標注具體數值。説明書是指導消費者如何正確使用電動滑板車,並提示消費者應注意騎行安全等有關事項的重要説明。有的電動滑板車沒有附説明書,不能給消費者做出使用和安全性提示;有的説明書未按照相關標準規定的內容進行明示,不能起到提示消費者的作用,為使用帶來安全隱患。

  在測試中,電動滑板車還存在蓄電池容量明示與實測差距較大的問題。蓄電池容量是衡量蓄電池性能的一項重要指標,若蓄電池容量不夠易導致續行里程達不到標準規定的要求,給消費者在騎行過程中帶來較大的不便。此項指標有兩個樣品差距較大。參照相關標準的規定,鋰離子蓄電池低溫放電容量應不低於額定值的75%、高溫放電容量應不低於額定值的95%、放電容量應不低於額定值的90%。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消費者安全使用最基本保證的剎車制動性能問題也十分突出,在試驗過程中發現大多數樣品剎車制動不靈敏。經測試,20個樣品中除一個樣品幹態制動距離剛好為4米外,19個樣品幹態制動距離遠大於4米,剎車距離最長的達到了9.9米。京東平臺上艾咪旗艦店銷售的電動滑板車,剎車制動距離高達9.9米。天貓平臺尊尚深科專賣店銷售的尊尚ES316成人電動滑板車剎車制動距離高達9.6米,眾行旗艦店銷售的眾行電動滑板車剎車制動距離高達9.7米。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指出,參照GB17761《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標準的規定,電動自行車以最高車速騎行時,其幹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4米,而試驗中有的電動滑板車的幹態制動距離已達到8至9米,騎行時風險較高,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電動自行車車輪直徑約為35至60釐米,電動滑板車車輪直徑約為20釐米,因此電動滑板車剎車時摩擦系數小,穩定性較差,制動距離較長,如果制動性能差,騎行時剎車不靈,在騎行中特別是高速行駛時極易發生交通事故,對騎行者和行人造成較大的安全威脅。

  另外,20個測試樣品中16個樣品行駛的最高車速超過每小時20公里。而根據相關標準的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為每小時20公里,而試驗中最快的電動滑板車的車速已達到每小時27公里。

  電動滑板車等電力助力的行駛工具屬於國內新興的電動行駛工具,這些車只能視為休閒娛樂工具,不能作為交通工具在道路上使用。電動滑板車不符合我國的機動車安全標準,也不在非機動車産品目錄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沒有“滑板車、平衡車、獨輪車”的相關概念,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獨輪電動車是不具有路權的,屬於法律法規禁止在道路上通行的交通工具,只能在一些專用場地和封閉道路、封閉場所內進行娛樂性的活動,不能作為交通工具使用。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提醒消費者,如購買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獨輪電動車等電動行駛工具不是作為娛樂、競技等用途,而是用於交通出行的話,請勿購買;如果已經購買了上述行駛工具,安全大於一切,請不要用於公共道路交通。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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