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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板車平衡車等不能用於公路交通

2016年08月31日 08:41:16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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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兩年,各種體積小巧、外形時尚的電動滑板車、獨輪電動車、平衡車等受到消費者青睞,但其品質安全狀況如何,國內目前尚無相應標準。北京市消協日前發佈的電動滑板車比較試驗結果顯示:在測試的20個電動滑板車樣品中,除1個樣品幹態制動距離剛好為4米外,19個樣品幹態制動距離均遠大於4米,剎車距離最長的達到9.9米,騎行時風險較高,存在極大安全隱患。

  北京市消協指出,剎車制動性能是消費者安全使用的最基本保證,但是在試驗過程中發現,大多數樣品剎車制動不靈敏。參照GB17761《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標準的規定,電動自行車以最高車速騎行時,其幹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4米,而試驗中有的電動滑板車的幹態制動距離已達到8至9米。北京市消協指出,電動自行車車輪直徑約為35至60釐米,電動滑板車車輪直徑約為20釐米,因此電動滑板車剎車時摩擦系數小,穩定性較差,制動距離較長,如果制動性能差,騎行時剎車不靈,在騎行中特別是高速行駛時極易發生交通事故,對使用者造成人身傷害。

  此次比較試驗測試中發現的問題還包括:

  車速過高。經測試,20個樣品中,16個樣品行駛的最高車速超過每小時20公里。根據相關標準的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為每小時20公里,而試驗中最快的電動滑板車的車速已達到每小時27公里。測試報告認為,電動滑板車在高速騎行時剎車制動系統不能保證遇到緊急情況或險情時安全制動,極易引發危險,對騎行者和行人造成較大的安全威脅。

  蓄電池容量明示與實測差距較大。此項指標有2種商品差距較大。參照相關標準的規定,鋰離子蓄電池低溫放電容量應不低於額定值的75%、高溫放電容量應不低於額定值的95%、放電容量應不低於額定值的90%。

  缺少説明書或説明書明示內容不全:比較試驗的20個樣品中,2個樣品缺少説明書、1個商品的説明書未標注具體數值。説明書是指導消費者如何正確使用電動滑板車,並提示消費者應注意騎行安全等有關事項的重要説明。沒有附説明書,就不能給消費者作出使用和安全性提示;説明書未按相關標準規定的內容進行明示,就不能起到提示消費者的作用,為使用者帶來安全隱患。

  針對比較試驗結果,北京市消協提醒,電動滑板車(類似産品還有平衡車、獨輪電動車等)行駛時速過高,剎車距離普遍過大,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這些新興電動行駛工具,只能作為休閒娛樂工具,不能作為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駛。

  北京市消協強調,電動滑板車不符合我國機動車安全標準,也不在非機動車産品目錄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沒有“滑板車、平衡車、獨輪車”的相關概念,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獨輪電動車是不具有路權的,屬於法律法規禁止在道路上通行的交通工具,只能在一些專用場地和封閉道路、封閉場所內,進行娛樂性的活動,不能作為交通工具使用。

  北京市消協還建議交通管理部門加強對非機動車尤其是新興行駛工具出行安全的宣傳,制定相關的交通法規。對此,北京市日前發佈規定,電動平衡車和電動滑板車等滑行工具,不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更不能駛入機動車道,如違法將處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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