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一個小區的王某和李某拼車出行,結果發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傷。王某認為李某沒有保證自己的安全,向李某索賠5000元損失。記者昨日獲悉,海淀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在事故中無過錯,不需對王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與李某兩人通過朋友認識,一聊發現都住在北五環外的一個小區,上班地點也比較近,王某正為上班擠地鐵煩惱不已,就提議説以後搭李某的車,他每月分攤一半的用車費用,李某覺得很划算,就答應了。2013年1月,李某駕車搭載著王某在上班路上與陳某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中王某頭部受輕傷。經交警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王某認為李某收了費就應當保證他的人身安全,因此將李某也一併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他的各項損失約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的約定,王某與李某形成了“拼車”關係,車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並不具有過錯,因此依法不需對王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定負事故全責的陳某對王某的損失承擔100%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稱,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對拼車行為進行規範,因此一旦拼車發生交通事故,仍然適用《侵權責任法》與《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規定,由對事故具有過錯者承擔賠償責任。依據“過錯原則”,若拼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外人員受傷且拼車方負一定事故責任,則應由事發時駕駛車輛的人員來承擔,若此時駕駛車輛的並非提供拼車車輛的車主而係搭乘人員,則將由其對車外人員的損失依法進行賠償。
為了避免發生糾紛,法官建議參與拼車的雙方通過簽訂書面的拼車協議對各自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約定。(記者 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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