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自己只是開順風車搭載路人,卻被城管以無照經營罰了9000元,李先生將城管告上法庭。近日,二中院終審駁回了李先生的上訴。
2013年5月29日晚,城管執法人員在夜查時發現,李先生不具出租汽車營運資格,卻有償搭載乘客。該車乘客證明,雙方約定車費15元。
城管部門以李先生涉嫌無照經營,決定對其所駕車輛予以扣押,並於2013年6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解除扣押物品決定書,決定給予李先生罰款9000元的處罰,解除車輛扣押。
李先生訴稱,5月29日晚,他在木樨園逛完街準備駕車回家,在南四環大紅門橋南500多米處有人向他招手説有急事,要去和義西裏,希望能搭一下他的車。李先生説他沒想太多就同意了。上車後乘車人主動提出給他15元油費作為補償,但他沒接受。
李先生認為他與乘客沒有約定收錢,因此不存在營利目的和營利行為,此外,所駕駛的車輛並非黑車。城管扣他的車輛,侵害了他的權益。因此,他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並賠償原告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4434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定李先生敗訴,李先生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審理認為,根據《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的規定以及城管對流動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權,城管對涉嫌無照經營的行為有依法查處的行政職權。《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等財物。城管認定李先生涉嫌無照經營,對其車輛予以扣押並無不當,對一審法院判決予以維持。(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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