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將愛車停在地下車庫,取車時卻發現被劃。記者昨日獲悉,因該停車場無法出具相關錄影,證明車輛是否妥善停放,海淀法院判決停車場賠償車主修理費4500元。
車主王先生訴稱,前不久,他到一酒店吃飯,將賓士車停在酒店地下停車場。取車時,他發現轎車車身被劃。經與停車場一方協商無果後,王先生將停車場訴至海淀法院,索賠4500元修車費。
停車場一方辯稱,王先生並沒有將車停在車位內,而是停在一條通道上。況且,王先生僅僅提交了用餐憑單,沒有提交停車場的收費憑單,所以停車場與王先生的保管合同不成立。停車場安裝有監控設施,但因行業規定錄影僅保存3個月,現已過了保存期,故停車場不能提交錄影。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停車場收費員已向王先生發了停車卡,且王先生也將車輛停在了停車場內,故其保管合同成立。關於車輛是否停在了車位內,監控錄影能證明,但停車場有能力保留並提供監控錄影卻沒有提供,故判令停車場向王先生賠償修車費4500元。 (記者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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