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義》現實版:銀行是高利貸的幫兇甚至合謀?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王克 | 江蘇、北京報道
(本文刊發于《中國經濟週刊》2017年第15期)
高利貸再一次以惡名昭彰的形式登上了各大媒體的頭條。
如果換成另一個更為和緩的名詞“民間借貸”,也許更利於問題的討論。
高利貸為什麼被允許?
民間借貸,歷史悠久的融資方式,其初衷是幫助親友或熟人暫時擺脫生活困境或者滿足臨時資金需求。作為“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民間借貸近年來被官方承認“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央行有關負責人答新華社記者問),2015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其界定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資深業內人士告訴《中國經濟週刊》,民間借貸方式靈活、渠道多樣,因而廣泛存在於城市和鄉村。“國家從來就沒有、相信今後也不會禁止民間借貸,因為它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銀行信貸在社會資金配置上的不足。”
但與民間借貸如影隨形的還有“非法集資”“流氓討債”,高利貸更被視為洪水猛獸。
“實際上,除了親友之間的互助型往來,幾乎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高利貸。”上述業內人士解釋説,“‘高利’就是‘高於銀行利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年利率24%是‘司法保護區’,超過24%但不超過36%的年利率是‘自然債務區’,這是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而作出的人為規定,並不是什麼科學研究成果;超出‘上限’的部分‘不受保護’而不是‘追究刑責’也充分説明瞭這一點。”
事實上,中國古代就有類似界定,例如,清朝的年利率24%是民間認定標準,36%則是官方的規定尺度。
為什麼民間借貸的利率會超過正規銀行?因為民間借貸的成本和風險都明顯高於後者。“本金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儘管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産,但放貸者還是會通過各種渠道集聚資金,資金來源包括容易從銀行獲得貸款的大型企業甚至直接來自銀行,這些有償使用的資金都會形成較高的運作成本。另一方面,借貸關係僅靠基於熟人社會的信譽維持,貸款的真實去向也難以完全掌控,壞賬風險極大。”在該資深業內人士看來,“拋開法與非法之爭,高利貸是一種商業行為和契約關係。儘管在很多情況下借款是‘出於無奈’,但不可否認都‘基於自願’——一方想得到本金,一方想要利息,不應當簡單地認定為‘乘人之危’。大部分的高利貸是短期交易,借款人是計算過自己的‘投入産出’的。”
現實中,許多借款人所借的高利貸都被用於“倒貸”。所謂“倒貸”是指銀行貸款的“借新還舊”,而在“倒貸”過程中,民間借貸起到了非常重要的“過橋”作用。比如,企業的1000萬銀行貸款即將到期,想要續貸必須如期歸還該筆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但企業賬戶只有800萬,這時,企業就需要通過其他渠道獲得200萬臨時借款,銀行續貸後再予以歸還。因此,“倒貸”成為民間借貸的一項常規業務。“銀行還貸到續貸通常時間都會很短甚至只有幾天,‘倒貸’借款産生的利息絕對值也就不會很高,所以10%甚至更高的月息都會有人敢借。”
然而,如果在“倒貸”過程中金融機構沒有信守續貸承諾,往往會造成“倒貸”借款無法歸還,最壞的結果甚至會致借款人資金鏈斷裂。
鉅額的利息、暴力的催債手段隨之出現,高利貸之“惡”也由此而來。
暴力催貸為何屢屢發生?
一位小額貸款公司的老闆告訴《中國經濟週刊》,高利貸的催債手法確實無所不用其極。不過,民間借貸的資金迴圈總體還是良性的,否則無法解釋它為何能夠綿延不絕。
“毋庸諱言,敢於發放大額高利貸者肯定是要‘兩頭有人’的——一方面能動用公共權力到銀行強行劃撥借款人賬款以還貸;另一方面則是利用社會人員對借款人‘強制執行’或施以‘教訓’。”這位老闆説,“利率超出國家上限的高利貸往往是底層百姓和中小企業‘最後的融資渠道’。一般而言,在與民間借貸組織或個人洽談交易前,借款人都曾有過向國有銀行等正規機構求助未果的經歷,對他們而言,‘利率高低’已經讓位於‘能否貸到’。這樣一些資産和信譽都無法打動金融機構的貸款對象,放款以後不能及時收回的概率非常之高,因此放貸一方早已為此做出預案。實際上,‘高利’當中就預留了‘貸後管理’和‘壞賬準備’的成本,這一點往往不為外人所知。”
據上述資深業內人士介紹,民間借貸已經形成相對封閉的運作體系和共同遵循的遊戲規則,參與各方都希望能夠以自決的方式維持某種平衡,於是我們看到了躲債者與討債者遊走在法律邊緣的種種較量。“欠債還錢”作為民事糾紛,“不告不理”是法院的基本原則;“糾紛”不上升為“案件”,公安機關也有“不可隨便”的內部規定,如《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等等,所以我們聽到了警察“要債可以、打人不行”的“格式化”警示。
在民間借貸總量不斷攀升的同時,消除違約風險的“專業隊伍”不斷增加,有媒體甚至驚呼中國出現了黑社會性質的“催客大軍”。某電視臺2016年底的一次調查報道稱,催債已經形成産業:“催客”甚至在網上建立專門社區,將暴力催債作為培訓課程廣泛傳播。記者還注意到,已有私力救濟團隊獲得承認轉化為社會組織,更有自詡“最有技術含量”的“討債公司”試圖向新三板進軍。
值得警惕的是,由此而生的暴力衝突。
經濟學家陳志武及彭凱翔、林展2014年在《經濟研究》上發表了《民間借貸中的暴力衝突:清代債務命案研究》一文。該文利用清代1732—1895年間“刑科題本”中的命案記錄對民間借貸雙方的關係進行了定量分析,結果表明,高利貸引發的命案中貸方死亡比例遠高於借方,具體數據是:利率為0到24%區間時,貸方與借方死亡概率基本一樣;在24%至36%利率區間,貸方死亡率約62%;而如果利率超過36%,約80%的時候是貸方被借方打死。
這雖然是基於歷史的分析,但對當下現實顯然具有警示意義。
銀行是高利貸的幫兇甚至合謀?
這些年來,雖然高利貸遭受種種批判,但民間借貸的強勁需求並未因此而減少,其根源仍在於正規渠道的信貸供給結構的明顯失衡。
銀監部門的一位官員告訴《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工、農、中、建幾大銀行在計劃經濟年代確有相應分工和規定義務,銀行名稱就帶有明顯的歷史印記。但這些銀行早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為名副其實的商業銀行,而《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因此,滿足什麼樣的資金需求銀行會有所選擇而不是無條件供給。一位行長還對《中國經濟週刊》記者説出了很難“上得了臺面”的苦衷——政商關係非常敏感,沒有十足的收貸把握誰也不敢隨便表態,“銀行的幹部是有行政級別的,除了信用風險還有道德風險。”
然而,“不同的聲音”卻十分尖銳——有業內人士告訴《中國經濟週刊》,大量的民間借貸資金實際上就來自銀行。一些大型企業能夠非常輕鬆地從銀行貸出款項,這些貸款並未實際流向該企業的實體投入,卻通過民間渠道變成了放貸資金;一些企業上市以後資金十分充裕,但這些資金往往會通過銀行進行“委託貸款”。有報道引用銀監會負責人在相關會議上的説法,稱此類用於投機套利的資金金額高達“數萬億”。
一位企業負責人告訴《中國經濟週刊》,非大型或壟斷行業的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難度很大、風險更大。“評估確認的資産是8000萬元,但銀行只肯將其以1800萬元的價格抵押,你敢不敢要這筆放貸?不能如期還貸,銀行方面有權拍賣資産,‘賤賣’了家産你何處申冤?”該負責人還透露,社會上已有專門與銀行壞賬處理“業務配套”的公司,“不良資産”遭遇拍賣時立刻就會有“操盤手”排隊等候。
大銀行青睞大企業幾乎已成定律且並不違背趨利避害的商業邏輯,即使國有銀行放下身段,其新增客戶也只會限制于“發展前景明朗、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絕大部分中小企業仍然無人搭理。
一邊是中小企業嗷嗷待哺,一邊是民間資本體外迴圈。一份出自全國工商聯的《中小企業發展調查報告》顯示,60%以上的中小企業依賴非官方渠道獲取資金,而中小企業貢獻著中國60%的GDP、50%的稅收和80%的城鎮就業。
不可否認,相當多的中小企業通過民間借貸滿足了融資需求。基於這一現實,如何對民間借貸進行合理的規範和引導,是當務之急。
業內有專家建議,打破現有金融體系的壟斷格局,讓民間借貸與金融機構一道在法治的框架內以“通透運作”的方式共同形成更為良性、有效的金融供給體系和信貸運作機制。至於利率水準可交由市場規律調節,從而使其反映金融市場的真實需求和實際風險。持此類意見的學者還認為,市場規模以萬億計的民間借貸公開加入競爭極有可能促進國有銀行的機制轉變,而供給覆蓋更為廣泛、金融價格更為合理的格局又會反過來拉動民間借貸利率進入理性區間。
早于2008年,央行等部門就研究起草了《放貸人條例》,希望以此規範民間借貸行為,但因與《貸款通則》等現有法律法規存在衝突而不見下文。還有專家一直在建議借鑒歐美國家的做法制定保護金融消費合法權益、抑制民間借貸野蠻生長的《債務催收法》,但迄今為止也仍是紙上談兵。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還注意到,中國工業行業平均利潤率長期在6%—7%低位徘徊,近兩年進一步下滑至6%以下。實際上即使按照國有銀行現行的最低利率標準,工業行業不少企業的經營利潤也無法完全抵充貸款利息,也就是説,只有通過增加有效供給來拓展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才能真正支援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而這一理想的實現亦有賴於金融行業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