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西慶 監管不是確保股市“只漲不跌”
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高西慶表示,應收緊資訊披露規則,提高股權披露門檻,把現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以及每增減5%股份,需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修改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及以後每增減1%股份,就必須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高西慶,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高西慶談“萬寶之爭”時表示,從證券法的規定來説,寶能買入萬科股票時並沒有違法。新京報記者 薛珺攝
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高西慶表示,應收緊資訊披露規則,提高股權披露門檻,把現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以及每增減5%股份,需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修改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及以後每增減1%股份,就必須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新聞記憶體
證券法修訂草案今年4月二審
證券法修改于2015年啟動,同年4月一審後,2015年股市發生異動,二審延期。後定於2016年12月人大常委會二審,再度延期。按立法程式,如證券法修訂草案不能在兩年之內,也就是今年4月前二審,本次修法終結。
3月4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發佈會上,大會發言人傅瑩表示,今年4月將二審證券法修訂草案。傅瑩稱,2015年那次證券市場異常波動,之後暴露出一些新問題,需要總結經驗教訓,需要重新論證。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聽取了各方面意見,進行了新研究,對修訂草案重新做了修改,所以4月提請審議應該是有把握的。
談資訊披露
資本市場需更嚴格的披露規則
新京報:證券法修訂草案將於4月二審,這距離初次審議已經相隔兩年,其間兩度延期。你對證券法修改有哪些建議?
高西慶:這次人代會我提交了兩個議案,都與證券法修改有關。一個是建議修改現行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六條主要跟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規則、股權披露規則有關;另一個是建議證券法修改,能從法律層面明確證券監管部門不負股票價格綜合指數監管職責。
新京報:現行資訊披露規則有什麼問題?
高西慶:1993年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參照國際經驗制定了比較嚴格的披露規則,規定股份達到5%以及每增減2%股份時就要披露。2006年制定證券法時,將“每增減2%”修改為“每增減5%”。
當時主要想法是鼓勵並購活動,促進市場活躍度。確實達到了這個目的,但也引發了另一個問題。一些兼併收購方利用現行比較寬鬆的資訊披露規則,實施兼併收購行為並不是為了把被收購企業搞好,更不是為了所有股東的共同利益,甚至傷害中小投資者利益。
新京報:你的意思是目前的披露規則過於寬鬆?
高西慶:目前中國資本市場股權分散型上市公司逐漸增多,比如萬科就屬於股權分散型。數據統計,截至2016年三季度,約有230家上市公司屬於股權分散型。上市公司股權越分散,越需要更嚴格的股權披露規則,這樣有利於防止一些利益集團利用短期資金優勢,突襲優質上市公司,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
談“萬寶之爭”
寶能買入萬科股票不違法
新京報:你提到萬科屬於股權分散型,那你怎麼看“萬寶之爭”?
高西慶:2016年“寶萬之爭”備受關注。外界質疑,寶能買入萬科股票是不是沒有履行報告義務。我認為,僅從證券法規定的資訊披露規則來説,當時寶能買入萬科股票時並沒有違法。
所以,我的建議是,收緊資訊披露規則,能更好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也有利於更好地做好兼併收購工作。
新京報:你覺得資訊披露規則該怎麼修改?
高西慶:把現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以及每增減5%股份,需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修改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及以後每增減1%股份,就必須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也就是説,提高股權披露門檻,由原來每增減5%要披露,改為每增減1%,就要披露。
但如果再延續目前“三日內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並在報告、公告期內及報告、公告後兩日內禁止買賣該股票”的規則,又會“矯枉過正”。因此建議修改為:應當在三日內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並在公告中載明其未來兩日至三十日內的增持或減持計劃,否則在報告、公告後兩日內禁止買賣該股票。
談監管
改變監管部門被股指“綁架”局面
新京報:你的第二個議案是建議立法明確證監會職責,不應包括股指監管?
高西慶:股票價格綜合指數被視為資本市場“晴雨錶”,甚至被視為證券監管部門的“功績表”。對部分社會公眾而言,股票價格綜合指數上漲,就認為是監管有效,一旦下跌就認為是監管無力。我希望這次修法,能夠改變監管部門被股票價格綜合指數所“綁架”的局面。
新京報:你認為證監會應該從股市漲跌中“解套”?
高西慶:沒有“只跌不漲”的市場,更沒有“只漲不跌”的市場。股市漲跌是由各種市場因素綜合作用決定的。國外成熟市場的理論和實踐早已證明,股票價格綜合指數不是行政監管部門應當關注的領域。監管的目標是維護市場秩序、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而不是確保股票價格綜合指數“只漲不跌”。
新京報:如果有發生系統性風險的跡象,證監會還是要出手救市,很難做到真正跟股市漲跌脫鉤。
高西慶:這是另一個問題。應該建立什麼樣的危機應對機制?什麼情況下採取救市措施?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什麼條件下退出救市措施?我希望法律做出明確界定,這樣才能破除投資者對政府的過度“依賴”。
2015年中國股票市場出現異常波動,為了抑制過快下跌,政府採取多種措施救市,這些措施短期內有效維護了市場穩定,但長期來看一些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新京報:你認為應建立什麼樣的救市機制?
高西慶:有三個關鍵。第一,法律應當限定啟動救市的前提條件,設定一些定量指標。第二,法律應對政府救市過程做出規定,明確監管部門不應有任何傾向或利益訴求,以“中立”角色參與市場交易,公平對待所有投資者。如果其他政府部門或機構要救市,監管部門要確保不管任何單位、任何人進入市場,都要有公平機制,要有足夠的資訊披露,這樣才能保證中小投資者不受損害。
新京報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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