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張劍)昌平區城管局沙河執法隊隊長申鳳民,多次收受企業老闆贈送的現金、購物卡和紅木傢具,總價值超過20萬。收錢後,申鳳民放縱一家企業的違法建設,導致昌平區政府耗資190余萬元對該違法建設進行拆除。昨天,記者從昌平法院獲悉,申鳳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審獲刑12年。
申鳳民今年56歲,2010年9月擔任昌平城管沙河執法隊隊長。他的職責是帶領執法人員對轄區內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工作中,申鳳民結識了在沙河鎮經商的私營老闆盧某。當時,盧某正準備在沙河鎮鞏華城大街80號建樓,該地塊是盧某租的,而這次施工沒有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盧某找到了申鳳民,先後送給他16萬元現金及一套紅木傢具,申鳳民收受錢物後,對盧某的這次施工採取放縱態度。
昌平區城管局很快接到舉報,並要求沙河執法隊進行查處。2013年4月、5月和8月,沙河執法隊的多名執法人員多次來到施工地點,對這一施工進行調查,約談了盧某,向他出具了責令停工等手續。但由於申鳳民主管隊裏的全面工作,除了調查和約談外,申鳳民沒有安排採取停水停電等強制措施。到2013年8月,高達10層的違法建設封頂。
2014年5月底,申鳳民被昌平區有關部門調查。2014年9月初,該違法建設被拆除,昌平區政府為此支付190余萬元。申鳳民到案後承認,他還收受其他兩家公司負責人贈送的千余元的購物卡及2000元現金。
昌平法院審理認為,申鳳民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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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拆除費用
政府可向實施者追討
針對拆除違法建築的費用到底該由誰來出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洪道德表示,區政府可以向違法建設的實施者追討這筆錢。
洪道德説,不管是否行賄申鳳民,違法建設的實施者是導致拆除行為的人,所以實施者該承擔這一法律責任。如果追討未果,區政府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違法建設的實施者支付這筆支出。此外,還可以由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關於拆除時限
城管責令20日內拆除
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及市城管局的統一要求,城管部門在接到屬於本部門的對違法建設的舉報後,應當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勘驗,並約談違法建設的負責人,並對其做出責令停工的決定。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要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現已經建成的城鎮違法建設,應當在20日內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10%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逾期不拆除的,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將限期拆除決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況報告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區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機關實施強制拆除。
[責任編輯: 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