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內完成事業單位分類 限高補低調節收入差距 不得自行建立特崗津貼補貼
本市事業單位將被重新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大類別,其中,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公益類事業單位細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行政類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將逐步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則將轉制為企業,轉制過渡期一般為5年。這是記者從北京市政府昨天發出的“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中了解到的。
本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于2013年完成。分類工作期間,原則上不再新設事業單位,不再新增事業編制。確因工作需要的,在現有機構編制總量內調劑解決。
原則
探索制定主要領導
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政策
對於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總量在績效工資總量中所佔比重原則上不低於40%,不高於70%。按照限高、穩中、補低的原則,加大對事業單位收入差距的調節力度。完善績效工資水準調控線和調控辦法,對超過調控線一定比例的單位限制工資增長速度;對低於調控線一定比例的單位適當增加政府投入進行補低,逐步將地區間、行業間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任何區縣、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項目、擴大實施範圍或提高標準。
根據事業單位改革進程適時開展試點,在有條件的事業單位探索制定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政策。要在單位的工資總量內,結合考核合理確定收入水準,使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與單位的社會經濟效益及長遠發展相聯繫,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準保持合理關係。
行政類
不再批准設立
行政類事業單位
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在梳理、規範事業單位職能的基礎上,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
今後,不再批准設立行政類事業單位。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取消不該由政府管理的事項。能夠通過市場機制自行調節或社會仲介機構自行解決的事項,政府不再干預;能夠通過法律手段或經濟手段解決的問題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適宜事後監督的不再事前審批。
從嚴核定行政類事業單位轉行政所需的行政編制。
經營類
轉企後
收入自主安排使用
已認定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財政部門不供給經費,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自主安排使用。在過渡期內,財政部門可以對其繼續撥付原有的正常事業費。轉制過渡期自轉制單位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公司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一般為5年。原有的正常事業費按照轉制單位轉制前財政負擔基本支出經費的3年平均數計算(不包括項目支出經費)。
在轉制過渡期內,轉制單位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撥付。轉制前人員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資金尚未解決的,轉制時由財政部門一次性撥付解決;轉制前人員經費自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轉制後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住房補貼資金,由轉制單位按照本市有關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政策以及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從本單位相應資金渠道列支。
按照企業辦法
參加社會保險
轉制單位轉制後按照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轉制前已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計發辦法發放離退休費的人員,轉制後原國家及本市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屬於統籌基金支付項目的,由統籌基金支付;超出統籌基金支付項目的部分,由轉制單位按照原渠道繼續支付,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辦法執行。
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企業辦法執行。在轉制過渡期內,按照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按照原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其差額部分採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按規定由養老保險基金負擔。
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由單位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轉制後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所在單位的規定享受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可建立
企業年金和補充醫保
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和按比例提取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列支。
轉制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與全部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
本報記者 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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