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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局詳解"京十九條":裝修費最多按房屋原值10%扣除

2013-04-02 09:20 來源:北京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昨天,在豐台區房地産交易服務中心,市民正在等候辦理房地産交易手續。 本報記者 方非攝

  本市3月30日發佈“國五條”細則的落地政策,這份被稱為“京十九條”的政策,首次將二手房市場納入本市調控體系。昨天,北京市地稅局在官網發佈《關於個人轉讓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問答》,明確了5類房屋轉讓時“原值”如何計算,經稅務機關審核,個人轉讓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按一定比例扣除,其中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經濟適用房的最高扣除限額達到了房屋原值的15%。

  轉讓200萬元商品房

  最多扣除20萬元裝修費

  今後,北京市個人轉讓房屋所得,將嚴格以轉讓財産收入額減除財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按照20%稅率計算納稅。市地稅局明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合理費用”包括了對房屋的裝修費、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相關費用。

  記者計算得出,北京房主如果出售一套“原值”為200萬元的商品房,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最多可扣除20萬元的裝修費。

  稅務部門明確,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並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産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如果“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註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的,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但是,如果賣房人提供的發票不能滿足條件,也不可以扣除裝修費用。即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都不得扣除裝修費用:裝修費用憑證不是有效發票;發票上註明的付款人姓名與房屋産權人或産權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發票由建材市場、批發市場管理機構開具,且未附所購商品清單的。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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