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將於下週一(4月1日)起實施。昨天,市質監局下發通知,停止受理個體戶換、發食品生産許可申請,但已取得許可證的可在有效期內繼續使用。
市質監局表示,按照《關於食品生産許可證申請者資質問題的復函》(質檢辦食監函〔2010〕835號)等相關規定,食品生産許可申請必須以企業組織形式的名稱提交,個體工商戶因不是企業組織形式,其提出的換、發食品生産許可證的申請不予受理;對於個體工商戶已經取得食品生産許可證的,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今後,從事食品生産加工(不含現制現售)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北京市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指導意見》和各區縣政府的相關規定,取得北京市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
對於食品的出廠檢驗,所有食品企業均須“自檢”。市質監局明確規定,包括乳製品生産企業在內的所有食品生産企業,必須具備與申請生産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自行出廠檢驗設備和設施,出廠檢驗項目不得委託檢驗。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上,市質監局明確了19項規定內容,其中包括問題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品質投訴處理制度、食品安全監督考核制度等。
市質監局表示,企業首次申請食品生産許可的,應符合《北京市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否則將不予許可;已獲證食品生産企業在生産許可有效期屆滿換證的,生産車間面積可在4月1日之前符合要求,其他均應達到《北京市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否則將不予許可。
[責任編輯: 雍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