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崔文苑報道: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併發布了《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從稅源管理、稅款徵收、減免稅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車船稅徵收管理的全流程進行了規範,同時明確車船因品質問題退貨可退稅。《規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稅源管理方面,《規程》明確,稅務機關要建立車船稅稅源數據庫,積極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合作框架等制度,採集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車輛的涉稅資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登記資訊、海事部門船舶登記資訊等第三方資訊。稅務機關、保險機構和代徵單位在受理納稅人申報或代收代徵車船稅時,要及時整理涉稅資訊並共用。
在稅款徵收方面,為了給納稅人自主申報繳納車船稅提供便利,《規程》規定,稅務機關要保留受理納稅人自主申報車船稅的職能。《規程》還對稅務機關直接徵收的車船和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等兩類情形的徵管範圍進行了明確,對保險機構、代徵單位的代收代繳和委託代徵工作進行了規範。對稅務機關依託車船稅聯網徵收系統,提高車船稅管理工作水準提出了相關要求。
在減免稅退稅管理方面,《規程》明確,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品質原因被退回生産企業或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申請退稅,國地稅部門要加強合作,國稅部門要及時向地稅部門提供車輛退貨發票資訊,方便納稅人及時拿到稅款,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已完稅車輛被盜搶、報廢、滅失而申請車船稅退稅的,由納稅人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在風險管理方面,《規程》要求,稅務機關要構建車船稅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依託現代化資訊技術,對車船稅管理的風險點進行識別、監控、預警,做好風險應對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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