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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職業打假人”的言論不宜過分苛責

2015-06-09 09:34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原告蒙克雷爾股份公司、盟可睞(上海)商貿有限公司訴被告經緯聯動(北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紀先生侵犯名譽權糾紛一案,認為紀先生發表的相關言論不構成名譽權侵權,駁回了原告蒙克雷爾公司、盟可睞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

  “職業打假人”紀先生於2013年在北京新光天地購買了義大利蒙克萊女裝,該服裝標注的布料是浣熊毛,但經國家皮革品質監督檢驗中心鑒定,布料材質為貉子毛。

  紀先生認為該服裝是假冒材質商品,在採訪中稱北京新光天地監管失職、商業欺詐,“蒙克萊”品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蒙克雷爾公司、盟可睞公司認為,涉案服裝吊牌上將貉子毛標注為浣熊毛屬於中文標注錯誤,不存在假冒偽劣、欺詐行為,向法院起訴,主張紀先生及網站經營者經緯聯動公司發表涉案文章構成侵權。

  【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職業打假人雖非嚴格意義上的消費者,但實際進行了以零售價購買商品的行為。儘管職業打假人進行索賠、借用媒體曝料施加壓力的目的是為了經濟利益,但在當前中國假貨較多、欺詐常見的情況下,對職業打假人的言論不宜過於嚴苛要求,不應一概將其認定為單純的商業言論。法院應綜合考察其言論的主要內容、目的來認定言論的性質,以是否基本屬實、是否借機誹謗標準來認定言論的侵權與否。

  本案中,服裝標簽成分有誤的基本事實是存在的,僅在是構成“欺詐”還是僅“標誌有誤”方面存在各方認識上的不同。而客觀上,對“標注有誤”的情況是否構成欺詐,存在不同主體的不同理解,不能排除相關主體會把中文標牌將“貉子毛”標成“浣熊毛”理解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及“欺詐”的情況。

  對打假人發表的對相關事實的真實觀點、誠實批評,不能僅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就認定為惡意和侵權。紀先生因為原告及相關商場未按照通知規定的時間、條件滿足其和解要求,認為相關主體投訴無門、推卸責任,難謂惡意誹謗,仍屬於發表自己真實看法的範疇。

  法院認為,在認定紀先生有關“欺詐”、“以假充真”的評論是否屬於惡意借機詆毀時,應考慮普通人對服裝中文標錯可能産生的判斷和認知情況,而不宜要求職業打假人具有與法律專業人士同等水準的法律知識和判斷能力。職業打假人的存在增加了不良商家的造假成本,通過正常的、基本真實的輿論監督使得不良商家不敢造假或少造假,對市場的凈化、消費者利益的維護具有積極作用。對基本內容真實事件的曝料,最終受益者是作為整體的消費者,並有利於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紀先生接受採訪的相關言論尚達不到詆毀的程度,未超出對商品品質進行批評、評論的合理範圍,不構成侵犯名譽權。

  原告作為經營者,雖然因服裝成分標注有誤而承受“欺詐”、“以假充真”的負面評價,相關評價可能並不準確、法律定性上可能存在爭議,但畢竟其確實中文標注有錯誤,即使是簡單錯譯而非故意欺詐,也可能引發部分消費者的誤認和非議,其對尚未達到侵權程度的批評和監督有適度容忍的義務,並應對相關商品上的錯誤標注加以改進。

  最後,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文海宣)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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