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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拿什麼歸還4.2萬億到期地方債

2014-06-19 08:34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 宏觀大勢

  對於完全是政府財政應該承擔的公共事業類項目,而採取了貸款等借債投資建設的,應該落實地方財政的擔保責任,將還債計劃納入到政府預算後可適度予以展期。

  今明兩年到期地方債達4.2萬億,其中2014年和2015年分別為2.4萬億和1.8萬億。(據6月18日《經濟參考報》)

  今明兩年是地方債風險的顯現期,出現了一個對地方債兩面夾擊的不利局面。首先,今明兩年是還債最高峰時間段,償還壓力最大時期。審計署去年底發佈的審計結果報告稱,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10.8萬億元。2014年、2015年到期的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分別佔21.89%和17.06%。如果採取拖延戰術的話,後年以後的還債壓力將會增大,並且可能把地方債的風險越拖越大。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正在下降。全國承諾以土地出讓收入償還的債務佔比達37%左右,部分省份承諾以土地出讓收入償還的債務佔比高達50%以上。這種承諾都是基於土地價格暴漲的前提下。但目前受房地産量價回落的影響,房地産稅收在減少,土地市場也漸漸冷清,土地財政開始下降。

  這種兩頭擠壓,過於單一集中的債務償還結構,加大了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敞口。出路何在呢?

  應該對這兩年4.2萬億元到期地方債務迅速進行分類排隊,根據風險狀況,多策並舉應對之。

  對於本身項目品質和效益沒問題,但週期較長,舉債時債務期限確定過短的,應該准予延期歸還,以減輕集中還債壓力;對於完全是政府財政應該承擔的公共事業類項目,而採取了貸款等借債投資建設的,應該落實地方財政的擔保責任,將還債計劃納入到政府預算後可適度予以展期;對於效益週期長,還債時間長,但項目本身沒有問題的,地方政府可以優惠條件引入民資;其他到期地方債務,地方政府須籌集財政資金和土地出讓金歸還本息。

  此外,要改變地方債長期處於軟約束的機制。所謂軟約束就是借了錢沒想還,或者説借錢是我的事,還錢是後面人的事。銀行在認識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方面,仍存在依賴性和誤區。一些人認為,給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放貸,出了問題肯定沒事。這樣就迎合了軟約束主體,並導致了信貸資源的過多佔用。

  在地方債還本付息以及後續發新債的過程中,需要加強人大在地方政府舉債過程中的監督審核作用,通過地方政府財政金融動態分析系統和信用評級體系,科學評估借債的合理性,在事後審計基礎上,加上事前審核,有效遏制地方政府債務擴張。把城市信用評級的變化納入幹部考核指標體系,可以有效地改變地方領導幹部“以GDP論英雄”的政績觀等等。這些都是非常不錯的戒斷地方政府舉債癮的有益探索。

  □余豐慧(財經評論人)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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