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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2013-10-13 10:07 來源:北京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江蘇蘇州新近出臺《關於建立蘇州市環境執法聯動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其中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使環境資源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危險時,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公益訴訟中鑒定、評估等費用可以向生態公益基金申請補助。

  蘇州規定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這個規定,不同於今年6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規定——後者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實際上賦予了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公益訴訟“唯一主體”的資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保聯合會相當於中華環保聯合會的分會)。這一點不同之處,值得認真辨析。

  環保法修正案草案賦予中華環聯公益訴訟“唯一主體”的資格,草案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以及在此後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時,都受到了不小的質疑。有人質疑中華環聯與少數會員企業之間存在不正當關係,因為少數會員企業污染嚴重,堪稱“污染大戶”。更大的質疑,直接針對中華環聯的“唯一主體”資格。去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的這個規定,是中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據,環保、消費等領域建立公益訴訟制度,都要以這個法律依據為基礎,而不能與之違背和衝突。然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環保法修正案草案中,被確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這樣就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中華環聯及其分會),“有關組織”神秘地消失了。

  蘇州市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中關於訴訟主體的規定,直接來源於《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幾乎沒有受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的影響。而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的相關規定,與《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公益訴訟主體的規定是相違背的,應當予以調整或修改。環保法修正案應將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確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和有關組織”。如果賦予“有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真正有實力和能力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有關組織”也不會很多,所以完全不用擔心出現“訴訟爆炸”。可以設想,賦予“有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後,如果中華環聯顧忌與某些企業的利益關係,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消極無為,甚至暗地裏為污染企業提供庇護,那麼,有實力和能力的“有關組織”就可以介入進來,取代中華環聯的訴訟主體地位,代表受害公眾對污染企業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蘇州啟動環境公益訴訟,在江蘇乃至全國開風氣之先,其關於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規定,對其他地方也當有很大啟發。與市場主體一樣,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也應當形成競爭,主體資格壟斷對訴訟弊大於利,甚至有百弊而無一利。因此,需要賦予“有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打破“法律規定的機關”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壟斷,並通過訴訟主體之間的競爭,保證及時、有效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為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發揮積極作用。(周常武)

[責任編輯: 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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