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進入3月以來,各類商家關於“3·15”的活動日漸升溫:這邊“以舊換新老總簽售”,那邊“打折讓利買一送一”;筆者還聽聞某知名食用油企業廣邀消費者代表走進生産工廠,“零距離”實地監督其生産過程,以“充分滿足消費者知情權”;據説武漢某電影城甚至打出標語:“觀眾若對電影品質不滿,可全額退票”。仔細辨別發現,其中有從消費者權益出發的“幹貨”,也有變相宣傳促銷行為。
商家促銷無可厚非,但企業應當先搞清楚的是,“3·15”不同於傳統節假日。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于1983年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就是為了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消費者權益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從而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然而,商家單純的宣傳、促銷等對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宣傳與行動甚少,不僅不能為“3·15”增色,反而會沖淡“3·15”原有的意義,商業炒作喧賓奪主,維權的意味卻在淡化,或將削弱消費者對“3·15”的消費維權意識。
從消費心理學來説,消費者會以為“3·15”這天商家不會銷售假冒商品,因此這種心理就被利用,商家大肆搞促銷。筆者以為,在“3·15”期間,企業進行適當的宣傳促銷活動未嘗不可,但必須建立在維護消費者權益基礎之上,且不能違背這個特殊日子的初衷。我們也看到,某大型連鎖家居企業在許下“原‘三包’服務期延期至三年、接到投訴24小時內回復消費者並出具解決方案”等9項承諾的前提下,開展了讓利活動,就不會令人反感。
如今,消費者的維權渠道多了,維權也不僅限于3月15日這天,消費者更不願只在此時受到“上帝”的待遇。消費者權益日雖然只有一天,但對消費者權益是一種週期性的關注。消費者和商家不妨借“3·15”這個契機,建立良好的消費關係,促成新型的消費文化。這個願景,僅靠一天是難以實現的。作為消費者權益思想的發祥地,美國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諸多經驗值得借鑒。比如,美國無論是小超市還是大商場,都實行相對寬鬆的退貨制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顧客可以憑藉原始發票或保留的商品吊牌退貨,顧客甚至能以“我不喜歡這件商品”的理由退貨,而且不會遭受“冷眼”。退貨制度雖是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而設,但實際上也起到維護商家信譽的作用。因為在商品價格差別不大的情況下,消費者會優先選擇那些方便退貨的商家。在美國激烈的商業競爭下,一些聰明的商家甚至推出無期限退貨制度。我們需要思考和改進的還有很多,如果把消費者權益日僅當成曝光日、維權日、促銷日,顯然有失本真。
每年此時,商家企業與其擔心“被點名”,或大搞宣傳促銷,不如平時提高産品品質,少一些虛假宣傳,多一些人性化服務,把“誠信”、“責任”、“安全”、“權益”等關鍵詞烙在産品和服務之中,即使沒有宣傳促銷,消費者也願意買賬。而要讓權益日回歸本真,還需要媒體履行監督職責,工商部門守好最後一道防線,各方合力方為之。郭藝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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