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不止是消費市場上的獨有現象,多年來,資本市場的造假事件層出不窮。近日創業板造假第一股萬福生科被揪出來之後,IPO造假再一次成為熱議的話題。2009年重啟IPO之後,銀河科技、勝景山河、綠大地……企業造假上市因何屢禁不止?中央財經大學郭田勇教授認為,中國IPO門檻太高以及中國資本市場監管機制比較弱,對於IPO造假企業處罰力度不夠,是導致IPO造假頻發的主要原因。
■ 事件回顧
萬福生科九成凈利是“水貨”
萬福生科于2011年9月27日登陸創業板。公司3月1日發佈自查公告稱,2008年至2011年虛增營收7.4億元,虛增凈利潤1.6億元。超九成凈利是“水貨”,萬福生科被媒體稱為“創業板造假第一股”。
幾乎同時,紫光古漢3月11日公告稱,由於2005年至2008年年度報告會計資訊存在虛假記載,且未如實披露簽訂合資協議的相關情況,被證監會予以警告和處以50萬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被處以共計39萬元的罰款。
■ 連結
香港造假上市公司被令回購
去年6月20日,香港證監會成功促使香港高等法院頒發命令:責令因財務造假而上市的洪良國際,回購其IPO之時發行在外的5億股股票。為此,洪良國際總共須耗資10.3億港元,金額大於其在IPO時所募集的資金凈額。
此外,兆豐資本也因未能就洪良國際上市履行保薦人職責,被撤銷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牌照,被處罰金4200萬港元,這是歷年來對保薦人的最高懲罰。
金彧 吳敏 李媛
■ 專家建議
“資本市場要‘眼裏不揉沙子’”
郭田勇(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不光創業板公司,中國的上市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造假。造成A股IPO造假頻發的原因主要有兩點:第一,中國IPO門檻太高。證監會只會選擇最好的公司上市,所以,企業為了上市,就會包裝自己,美化自己,以次充好。第二,中國資本市場監管機制比較弱,對於IPO造假企業處罰力度不夠,造假成本低。
未來資本市場,要加大懲罰力度,健全監督機制,嚴格執法。監管部門要做到對IPO公司“眼睛裏揉不進沙子”。不光是監管機構,還要發揮社會中間機構,包括媒體等,用“雞蛋裏挑骨頭”的眼光,促使上市企業表裏如一,言行一致。
發審委為何看不出IPO企業的財務問題?因為發審委只能根據IPO企業的招股書進行審查,不能深入企業,他們只看到企業賬面上的數字,招股書裏的財務是否對得上,正確與否。所以,發審委通常看不出企業造假。IPO主要是從企業自身財務體系開始,經過會計事務所審計、券商等機構保薦,最後交給發審委一張靚麗的成績單。
朱宇(普華永道金融機構服務部合夥人):
上市涉及會計事務所、券商等機構,為萬福生科做審計的中磊會計事務所難辭其咎。通常,會計事務所作為第一個審計企業財務的機構,如果會計事務所能夠按照標準流程做審計,是可以發現問題的。當然,按照標準流程做審計也有局限性,如果企業造假程度非常高,審計也難以看出來。
而一旦證監會發現會計事務所主動參與造假,就會面臨砸掉自己飯碗的懲罰,終生不可以再做審計業務。
“應該加大事後懲處力度”
劉勝軍(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副院長):
如何去發現造假,肯定不能依賴證監會的事前審核。如果看報表就能發現,那造價的技術含量太低。一般來説有兩個渠道:一是內部人舉報,第二靠媒體調查,這在之前有案例。
證監會發審委不可能去做這種事情,也沒有精力和能力去做事前的調查。證監會要做的是事後懲處,如果中國的證券執法能和美國在安然事件中的懲處一樣,那會震懾後來的造假者。
因此對於監管層來説,有三個方面可以做,一是放開審批;二是鼓勵社會的參與調查;三是要動真格懲處,什麼叫動真格呢?比如在證監會可以行使權利的範圍內,對於仲介機構的處罰,不應該局限在個人,對機構的處罰更重要。個人的處罰對這些仲介機構來説無關痛癢。又如對個人的處罰,也不應只是經濟上的,更多應追究造假的刑事責任。
“‘壞仲介’屢屢脫責”
吳先生(業內人士):
萬福生科的保薦機構是平安證券,這家機構是在中小公司承銷方面名列前茅,但深圳市場此前的另一重大問題項目,勝景山河也是平安證券保薦的。但在前一次事故之後,保薦代表人個人受到嚴懲,但對保薦機構的處罰只以出具警示函草草落幕。
此外,在綠大地造假上市的案例中,證監會破天荒地取消了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服務資格,但被取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團隊已經金蟬脫殼,加入另一會計師事務所,僅留空殼接受處罰。
這些給市場造成重大損害的仲介機構,仍然活躍在一級市場上。
■ 股民聲音
“上市公司違法成本過低”
曹女士(北京 股民):
萬福生科造假,在我看來並不是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湯,而是一鍋老鼠屎湯裏挑出一顆老鼠屎。在這個資本市場,不包裝怎麼上市?不查都沒問題,一查恐怕全都有問題。
而且從法律上來講,公司一上市相當於進了“保險櫃”。根據我國《刑法》,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産。
但我們回顧一下A股市場的這些造假公司,募資額上億,遠超20萬元,同樣是“騙”,但有誰被判十年以上?有誰被沒收財産?像綠大地,已經算是“重罰”了,罰金比存銀行的利息都低。像最近的紫光古漢財務造假,才罰款50萬元,剛趕上在香港多買幾罐奶粉處罰的錢。這樣的違法成本怎能叫上市公司不違法。
造假上市或上市公司造假,受損最大的是股民,但他們沒有辦法獲得賠償,因為打官司成本太高了,所以我建議,應該讓這些造假公司把“騙”股民的錢加倍吐出來,具體就是令其回購股份,然後終止上市。這在香港股市已有前例。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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