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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究竟該如何繳納

2013-03-05 13:44 來源:揚子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何為“個人所得稅”?國五條細則中強調的“個人所得稅”究竟會如何徵收?哪些購房成本可以扣除?記者昨日請相關專業人士進行了詳細解讀。

  名詞解釋:個人所得稅

  根據1994年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財産轉讓所得”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其中包括房産。

  徵收方式為,1、查驗徵收:納稅人能夠提供房屋原值等費用發票的,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原值-契稅-相關稅費-合理費用)×20%

  2、核定徵收:納稅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費用發票的,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1%

  相關稅費、合理費用如何界定

  南京市稅務部門相關人士告訴記者,關於個人所得稅的計徵方式歷經多次調整,目前執行的規定是,除了滿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兩個條件需同時具備)之外,其餘房産一律要徵收賣房人的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通常是按核定徵收,也就是售房總價的1%計算。“好處就不用多説了,賣過房子的都很清楚,主要就是省錢”,該人士稱,也有賣房人選擇按差額的20%繳納,因為其房子增值慢,差價部分很少,但是這種情況佔總數的0.1%都不到。

  根據國務院“國五條”細則的要求,凡是能查詢到原值的,都必須要按查驗徵收的方式,也就是所謂的差額的20%,那麼在計算稅額時,計稅價格、原值、契稅都好計算,“相關稅費”和“合理費用”究竟該如何界定呢?

  該人士告訴記者,“相關費用”是指轉讓房産時繳納的營業稅、建設費、教育費附加及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費用,就南京市而言,主要是5.6%的營業稅。“合理費用”則包括裝修費、手續費、公證費等,尤其要説明的是,裝修費是有限額標準的,商品房最高可以扣除房屋原值的10%,公有住房、經適房最高可以扣除原值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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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設一套100萬購入的房産,現在以200萬的價格出售,按照查驗徵收的話,計稅價格為200萬,原值為100萬,契稅為1萬(假設購入時稅率為1%),相關稅費(主要為營業稅)是11.2萬元,合理費用為裝修費(15萬,能提供發票)、手續費、公證費合計5000元,那麼其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00-100-1-11.2-15-0.5)×20%=14.5萬,並非是買賣價差的20%即20萬元。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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