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家郵政局獲悉,修訂後的《郵政業消費者申訴處理辦法》1日開始正式施行。根據消費者申訴情況,對存在6種情形的企業,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約談相關企業負責人,責令企業限期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
這6種情形具體包括:持續3個月百萬件快件有效申訴30件以上且排名前三的;百萬件快件有效申訴數量環比增加10件以上的;消費者對企業申訴處理結果滿意率持續較低的;同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轉辦企業處理3次後仍不符合結案條件較多的;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較多的;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同時,申訴事項反映企業有嚴重侵害消費者利益等違法行為,或者在申訴受理中發現的消費者申訴數量驟增等市場異常現象的,郵政業消費者申訴中心應當及時報告本級郵政管理部門相關內設監管機構,形成與市場監管的聯動機制。
新修訂的《辦法》增加了申訴渠道,明確了受理範圍。完善了對企業和郵政管理部門處理申訴的相關要求,明確了告知處理情況和回訪的時限要求。
《郵政業消費者申訴處理辦法》屬於國家郵政局規範性文件,2008年2月第一次印發,2011年7月第一次修訂,今年第二次修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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