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公佈了《關於促進手機軟體召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有序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通知》一經公佈,立即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和廣泛討論。那麼,打車軟體這一新興應用究竟對網際網路行業及交通運輸業産生怎樣的影響?對於《通知》中的焦點問題應該怎麼看待,政府應該如何管?對此,本報記者採訪了工信部電信研究院副總工何霞。
記者:您如何看待打車軟體對網際網路行業及交通運輸業的影響?
何霞:打車軟體屬於典型的移動網際網路O2O模式,對網際網路企業來説,是期望通過打車軟體的移動支付市場發展來培養用戶消費習慣,是其的重要行銷舉措,這點我們從騰訊、阿裏公司投入數十億資費可以看出。目前,打車軟體的行銷活動大多都放在打車支付優惠上,其目的是希望更多的用戶在自己的移動應用上綁定銀行卡,並培養用戶的移動支付,一旦消費者習慣了線上線下移動支付應用,進而也將成為其他移動O2O應用的潛在用戶,從而發展兩大網際網路平臺的O2O業務。換句話説,打車軟體是讓移動支付業務真正做起來是的關鍵環節,是一個非常好的接地氣舉措,對網際網路其他業務也具有借鑒意義。
對交通運輸業影響主要有兩點:一方面,打車軟體作為一種新型的移動網際網路業務給計程車市場帶來了新的發展與競爭格局,同時,也給消費者來來了便利;從另外一個方面來看。打車軟體也與現有的交通運輸業的管理體系與制度相衝突。交通運輸部在大多數城市都已經建有電話打車預約平臺,在這個平臺之下一些相關應用應運而生,並且比如北京可能通過電話預約叫車服務;在這時候,打車軟體以其快捷方便等特點,迅速衝擊電話預約打車市場,導致電話叫車業務急速下降,使得網路打車成為了一個與現行行業運營與管理體系相衝突的的産品。
一個爭議問題是,打車軟體服務到底給消費者帶來什麼的問題。一方面,它給消費者帶來了便利,同時,補貼又給消費者帶來了實惠;但從另外一個方面看,由於打車軟體需要通過智慧手機進行操作,而一些老年人因為不會使用智慧手機導致在高峰時間打不到車,也使得老人在打車中處於劣勢地位。我們看到,這是電信市場的普遍服務與競爭性服務問題在打車市場又一次出現。所謂打車軟體顯然屬於競爭性服務,而老人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他們要求平等打車的權力也需要政府保護,並制定相關政策。
從主管部門來説,不能因為老人打車的普遍服務等問題沒有處理好就全盤否認打車軟體對消費者便利性的作用。政府主管部門需要對打車軟體存在打車問題進行規範。不僅使打車軟體能夠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同時,也要使得服務覆蓋帶老年群體,以及解決安全駕駛、加價等問題。
記者:目前交通部已經發佈其徵求意見稿,應該説爭議還是比較多的,對於其中的統一管理、共用數據平臺等焦點問題,您怎麼看待?
何霞:首先統一管理這個想法很難很好的實施,應該允許目前多平臺實現的方式提供多類型打車服務。電話與網路打車將共同在市場互為補充,並通過這些不同服務之間的競爭為消費者提供更高品質服務,而不是一統了之,一統了之即便實現也只能是表面統一,多平臺存然存在,沒有實質性意義。而且即便在這個統一平臺下可以允許多家打車軟體競爭,但源頭上的壟斷勢必會影響市場競爭的活力。從經驗總結來看,用戶選擇才是最重要的,用戶不選擇企業不可能做大的,用戶不用平臺再怎麼統一也會不疾而終。此外,從技術上講,一個平臺屬於網際網路體系一個屬於電話體系,也是很難綜合到一個平臺的。
其次數據資訊共用問題,這個對網際網路企業是比較重要的,我們知道,數據資訊是網際網路企業實際運營中積累起來的數據資訊是軟體業的核心競爭力之一,很少有企業會輕易將之拿出來共用,作為政府部門應該是共用政府資訊而不是要求競爭性企業來共用企業核心資訊。
最後,企業實行市場獎勵計劃的要提前報備問題。企業促銷得經過政府批,這是計劃經濟的做法,延續了政府定價的弊端,也讓用戶很難理解監管者的立場到底是什麼?打車軟體的市場獎勵計劃實際並未損害用戶的權益,相反,補貼大戰背後激烈的市場競爭反而給司機和乘客帶來福祉,所以事前完全沒必要報備,。
記者:從以上分析看,您認為對於打車軟體等網際網路創新産品問題政府究竟應該如何管?應該把握哪些原則?
何霞:政府監管不能把已有市場和服務給管沒了,而是要鼓勵創新,通過規範促使市場更好發展,比如解決打車過程中的出現的不正當競爭和普遍服務問題,促進打車軟體的健康發展。
實際上,移動網際網路O2O模式是促進社會經濟轉型的重要手段,並對中國經濟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我們的原則應該傾向於支援年輕人消費,並保護老年人使用習慣,而不是為了照顧老年人利益打壓新興事物。從更長遠看,政府應該加大政策鼓勵網際網路企業的這些行為,現在蘋果等國外企業也在做微平臺,也可以做O2O業務,政府部門如果在發展最好時間段扼殺這些創新業務,一旦國外企業進來,我們的網際網路企業還有機會嗎? 因此,扼殺是監管最不應該做的。
所以,總結監管原則,應該是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基礎上強調三條原則:第一、支援創新業務的發展;第二、規範引導市場;第三、保護用戶的資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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