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額寶”“零錢寶”“現金寶”……層出不窮的網際網路理財産品,讓居民的金融理財方式多了一個選擇,那麼,這些“餘額寶”們的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記者致電12366納稅服務熱線了解到,財政部、稅務總局2002年下發的《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明確,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餘額寶”等網際網路理財産品都是與相關基金掛鉤,例如“餘額寶”就是相當於購買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的貨幣基金産品,所以和購買普通的基金産品類似,不需要繳納個稅。
“對投資者而言,網際網路金融理財産品與傳統金融理財産品相比,只是購買渠道和方式不同,因此在個稅徵繳上並沒有本質區別。”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説。
實際上,從稅收上看,對居民金融理財優惠政策較多。
在購買國債方面,國債利息免征個稅,這是受法律保護的。儲蓄利息目前也享受稅收優惠。2008年10月至今,我國一直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稅和利息稅。此外,如果居民購買商業保險,取得的保險賠款,也是免繳個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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