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報8月22日訊記者昨日從省財政廳獲悉,我省出臺了加強農村小型公益設施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專項資金對每個農村小型公益設施項目一般補助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對公益設施缺乏或農民聚居相對集中的村進行重點扶持。
農村小型公益設施是指與農業、農村和農民生産生活關係密切的公益性農業基礎設施、水利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設施等,如農田水利、飲水工程、農村道路、防災減災、農村能源、生態環境、公共服務設施等。補貼對象為建設農村小型公益設施的實施主體,包括鄉鎮(含街道)、村,以及符合標準的農民合作組織等。專項資金用於和修繕、建造農村小型公益設施有關的設計、材料購置、工程設備、施工作業和項目管理等費用支出。
(福州晚報記者何佳媛)
[責任編輯: 陳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