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網站29日發佈2014年度第28號公告,初裁決定自4月30日起,對原産于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採取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
公告稱,商務部初步認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産于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産品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37.6%-56.9%,中國國內特丁基對苯二酚産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公告,自4月3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來源的該産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保證金比率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應中國國內産業申請,商務部自2013年8月22日起對原産于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根據公告,本次反傾銷調查的被調查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2990。該稅則號項下特丁基對苯二酚以外的其他産品不在本次調查産品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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