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金茅”註冊難 狀告商評委
貴州茅臺鎮一家名為金茅的酒廠打算為自己生産的白酒註冊“金茅”商標,被商標局認定與茅臺酒廠的“茅”註冊商標近似,而未獲批准。在申請復議被駁回後,金茅酒廠將商評委起訴至市一中院。北京晨報記者昨天從一中院獲悉,法院判決維持了商評委的決定。
2008年10月,金茅酒廠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申請將中文“金茅”及圖形,指定使用於酒(飲料)、燒酒等商品上。商標局審議後,認為金茅酒廠申請的商標與茅臺酒廠名下的註冊商標“茅”和“茅MOU”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對“金茅”商標未予註冊。金茅酒廠不服,向商評委申請復審,仍被駁回。
為此,金茅酒廠將商評委起訴至市一中院,認為“金茅”及圖形商標與茅臺酒廠的“茅”、“茅MOU”商標在文字構成、圖形風格、含義與發音方面存在明顯區別,不構成近似商標,因此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的決定。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顏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産生誤認。判斷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並採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
本案中,雖然申請商標由中文“金茅”及圖形構成,但相對於消費者而言,中文“金茅”二字中,完整地包含了茅臺酒廠的註冊商標“茅”字,且二者的整體含義也無明顯區分。此外,金茅酒廠提交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其申請註冊的商標同茅臺酒廠的商標具有顯著區別。
因此,法院認為,商評委認定二者構成近似商標並無不當。據此,一中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的決定。(記者 何欣)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