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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近期修訂 專家倡設最嚴格監管問責制

2013-06-14 09:52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國家食藥總局日前召開的“建立最嚴格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法律制度”研討會上,專家提出儘快修改《食品安全法》,構建食品藥品安全的社會共治格局。據悉,國家食藥總局近期將啟動《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工作。

  行、民、刑責任結合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的一席話揭開了法律專家們對《食品安全法》修改寄予的期望。“食品安全已成為社會公共問題,而不僅僅只是一個領域的問題。這意味著除了需要行政機關的監管外,還要從刑法角度和其他法律的角度來加強監管。”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指出,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一定要把行政處罰體系和刑事制裁體系銜接起來,這樣既能有效遏制違法犯罪行為,又能防止濫用法律。

  “什麼標準構成行政處罰,什麼標準構成犯罪,這裡面必須準確。”他指出,目前我國食品安全事件執法效果還不能令人感到滿意,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刑事與行政程式銜接上不夠完善。

  比如,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刑事偵查案件進入刑事訴訟領域歸公安機關偵查,但公安機關對一個案件的認識與行政機關的認識不一致。“對一個案件性質的定性是不是一致、有沒有達到公安立案的標準、能否啟動刑事偵查程式,這些都是銜接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指出,食品安全的法律責任應該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大責任之間都要共同追究,三大責任並行不悖”。

  南開大學法學院宋華琳指出,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結合,這是對食品監管法律責任的創新。美國有非常高昂的懲罰性賠償,這種懲罰性賠償和典型案例一公佈,才能在社會上形成威懾力。

  中國農業大學食品學院羅雲波指出,要改變目前食品行業失信成本過低、違法收益高的現狀,就必須加大懲罰力度。

  黑龍江食品藥品監管局副局長張守文指出,應該儘快完善《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責任,建立以消費者的損害性賠償為主,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為輔的法律制度,這有利於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和監督食品安全的積極性。

  預防勝過一切

  “法律責任畢竟是最後的手段,我們希望在法規中能強調預防性。”沈巋的話是所有專家、官員的共識,事前預防勝過了事後任何處罰手段。

  他告訴記者,從美國FD A的經驗來看,不完全僅僅是進行一個強有力的監管。它的業務範圍,還包括跟企業之間充分的溝通和交流,特別是一種教育的作用。

  “最初,有些企業添加一些不必要的添加劑,因為他們覺得可以增加利潤。但FD A通過專家和科學家告知他們,有些東西沒有添加而同樣能獲利。”沈巋説,通過教育的方式,使企業覺得這種監管對他們更有好。同時這種教育也可以讓社會公眾所了解,告訴公眾如何評估食品的風險,營造一個比較良好,適合産業發展,適合監管的社會環境。

  國家藥典委員會副秘書長劉沛指出,藥品管理中的經驗是,藥品不良反應中發現一些問題,或者是風險檢測發現問題的時候,就應該讓這個産品暫停,這樣就把問題杜絕在上市之前。“我覺得這種思路可以應用到食品領域。”

  而重大案件的處理結果更具有強大的預防效果。“讓我記憶猶新的是,2011年前我們管理上海肉製品安全很累。2011年中央臺曝光河南瘦肉精事件後,對133人追究刑事責任,上海肉製品品質合格率從一下子竄到了99%以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謝敏強説,希望能將“停産停業等懲罰性的手段用足”,並且加強對食品企業員工的培訓、考核,預防發生食品安全事件。

  設嚴格監管制度和問責制

  專家們一致認為,建立最嚴格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是基於風險和法律原則的監管,要基於中國實際的監管。

  劉沛説:“我覺得對一個處罰的放鬆,對一個違法案件的放縱,起到的不良示範作用是非常可怕的。如果要建立嚴格的法律制度,我建議從立法、執法到監督都要嚴格起來,才能達到目標。”

  “從違法者本身違法的初衷來看,他為什麼敢明目張膽做那些事情,他有一個重要的考量,就是他可能會僥倖逃脫。他説這塊管理不明晰,所以有可能逃脫制裁。”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解志勇指出,《食品安全法》責任條款規定過於籠統,監管部門之間的責任區分或責任領域必須清晰。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軍則提出,食品安全法中應該有一個專章來規定關於食品安全問責制。“實踐中更多的是執法問題,所以管住各級政府官員,才能管住這個事。沒有嚴厲的食品安全監管,就不可能有優質的食品生産。”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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