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
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的通知
國發〔201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十三五”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7年1月23日
(此件公開發佈)
“十三五”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
基本公共服務是由政府主導、保障全體公民生存和發展基本需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的公共服務。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指全體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獲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其核心是促進機會均等,重點是保障人民群眾得到基本公共服務的機會,而不是簡單的平均化。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應有之義,對於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增強全體人民在共建共用發展中的獲得感、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編制,是“十三五”乃至更長一段時期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綜合性、基礎性、指導性文件。
第一章 規劃背景
第一節 發展基礎
“十二五”以來,我國已初步構建起覆蓋全民的國家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體系,各級各類基本公共服務設施不斷改善,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和標準得到全面落實,保障能力和群眾滿意度進一步提升。截至2015年,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深入推進,國民受教育機會顯著增加,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達到93%,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公辦學校就讀的比例超過80%;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和職業培訓不斷強化,全國就業人員達到77451萬人,勞動者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後就業率平均達70%以上;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整合,保障水準穩步提高,社會服務體系繼續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全面實施,殘疾人小康進程加快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增加到12類,全民醫保體系加快健全,基本醫保參保率超過95%,大病保險覆蓋全部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和380元,人民健康水準總體上達到中高收入國家平均水準;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農村危房改造力度加大,全國累計開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4013萬套、其中改造棚戶區住房2191萬套,改造農村危房1794萬戶;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積極推進,農村公共文化服務能力增強,全民健身活動蓬勃開展,廣播、電視人口綜合覆蓋率均達到98%。
同時,我國基本公共服務還存在規模不足、品質不高、發展不平衡等短板,突出表現在:城鄉區域間資源配置不均衡,硬體軟體不協調,服務水準差異較大;基層設施不足和利用不夠並存,人才短缺嚴重;一些服務項目存在覆蓋盲區,尚未有效惠及全部流動人口和困難群體;體制機制創新滯後,社會力量參與不足。
第二節 發展環境
“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我國發展仍處於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完善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準穩步提升,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
——經濟進入新常態。經濟增長從高速轉向中高速,經濟結構深度調整,發展動力加快轉換,保民生兜底線的任務更加艱巨。同時民生持續改善也會為經濟發展創造更多有效需求,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強大內生動力。
——人口形成新結構。人口總量增長勢頭明顯減弱,勞動年齡人口減少,人口老齡化加速,老年撫養比上升,新型城鎮化推動城鄉人口結構變化,對公共服務供給結構、資源佈局、覆蓋人群等帶來較大影響。
——社會呈現新特徵。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人民群眾的公平意識、民主意識、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加快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任務更加艱巨。
——消費體現新需求。中等收入群體規模不斷擴大,群眾提高生活水準和改善生活品質的願望更加強烈,消費需求更加多樣化多層次,提高公共服務供給品質和水準的要求更加緊迫。
——科技孕育新突破。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産業變革正在興起,移動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快速發展,推動公共服務新業態不斷發展、供給方式不斷創新、服務模式更加豐富。
第二章 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第一節 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以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續為方向,健全國家基本公共服務制度,完善服務項目和基本標準,強化公共資源投入保障,提高共建能力和共用水準,努力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公平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實現全體人民共同邁入全面小康社會。
——兜住底線,引導預期。立足基本國情,充分發揮基本公共服務兜底作用,牢牢把握服務項目,嚴格落實服務指導標準。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合理引導社會預期,通過人人參與、人人盡力,實現人人共用。
——統籌資源,促進均等。統籌運用各領域各層級公共資源,推進科學佈局、均衡配置和優化整合。加大基本公共服務投入力度,向貧困地區、薄弱環節、重點人群傾斜,推動城鄉區域人群均等享有和協調發展。
——政府主責,共用發展。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劃清政府與市場界限,增強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職責,合理劃分政府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強化公共財政保障和監督問責。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支援各類主體平等參與並提供服務,形成擴大供給合力。
——完善制度,改革創新。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法制化,促進制度更加規範。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服務提供方式,消除體制機制障礙,全面提升基本公共服務品質、效益和群眾滿意度。
第二節 主要目標
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更加完善,體制機制更加健全,在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等方面持續取得新進展,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總體實現。
——均等化水準穩步提高。城鄉區域間基本公共服務大體均衡,貧困地區基本公共服務主要領域指標接近全國平均水準,廣大群眾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的可及性顯著提高。
——標準體系全面建立。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清單基本建立,標準體系更加明確並實現動態調整,各領域建設類、管理類、服務類標準基本完善並有效實施。
——保障機制鞏固健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保障措施更加完善,基層服務基礎進一步夯實,人才隊伍不斷壯大,供給模式創新提效,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基本形成。
——制度規範基本成型。各領域制度規範銜接配套、基本完備,服務提供和享有有規可循、有責可究,基本公共服務依法治理水準明顯提升。
“十三五”時期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主要發展指標
指標 |
2015年 |
2020年 |
累計 |
基本公共教育 |
|||
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 |
93 |
95 |
– |
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縣(市、區)的比例(%)1 |
44.48 |
95 |
– |
基本勞動就業創業 |
|||
城鎮新增就業人數(萬人)2 |
– |
– |
>5000 |
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萬人次) |
– |
– |
4000 |
基本社會保險 |
|||
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3 |
82 |
90 |
– |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4 |
– |
>95 |
– |
基本醫療衛生 |
|||
孕産婦死亡率(1/10萬) |
20.1 |
18 |
– |
嬰兒死亡率(‰) |
8.1 |
7.5 |
– |
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 |
10.7 |
9.5 |
– |
基本社會服務 |
|||
養老床位中護理型床位比例(%) |
– |
30 |
– |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5 |
31.8 |
50 |
– |
基本住房保障 |
|||
城鎮棚戶區住房改造(萬套) |
– |
– |
2000 |
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貧困殘疾人家庭等4類重點對象農村危房改造(萬戶) |
– |
– |
585 |
基本公共文化體育 |
|||
公共圖書館年流通人次(億) |
5.89 |
8 |
– |
文化館(站)年服務人次(億) |
5.07 |
8 |
– |
廣播、電視人口綜合覆蓋率(%)6 |
>98 |
>99 |
– |
國民綜合閱讀率(%)7 |
79.6 |
81.6 |
– |
經常參加體育鍛鍊人數(億人)8 |
3.64 |
4.35 |
– |
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 |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覆蓋率(%)9 |
– |
>95 |
– |
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覆蓋率(%)10 |
– |
80 |
– |
注:1.指通過省級評估、國家認定程式認定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縣(市、區)佔全國所有縣(市、區)的比例。
2.指城鎮累計新就業人數減去累計自然減員人數。其中城鎮累計新就業人數是指報告期內城鎮累計新就業的城鎮各類單位、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社區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和各種靈活形式就業人員的總和;累計自然減員人數是指報告期內因退休、傷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鎮累計減少的就業人員數。
3.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社會保險政策規定,實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與法定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之比。
4.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社會保險政策規定,實際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數與法定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數之比。
5.指在機構集中供養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與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總數之比。
6.指在對象區內能接收到中央、省(區、市)、市(地、州)、縣(市、區)廣播、電視傳輸機構以無線、有線、衛星等方式傳輸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的人口數佔對象區總人口數的比重。
7.指全國每年有閱讀行為(包括閱讀書報刊物和數字出版物、手機媒體等各類讀物)的人數與總人口數的比例。
8.指每週參加體育鍛鍊3次及以上、每次體育鍛鍊持續時間30分鐘及以上、每次體育鍛鍊的運動強度達到中等及以上的人數。
9.指困難殘疾人享受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享受護理補貼的人數達到應享受補貼人數的比例。
10.指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和持證殘疾人接受康復評估、手術、藥物、功能訓練、輔具適配等基本康復服務的比例。
第三章 國家基本公共服務制度
第一節 制度框架
國家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緊扣以人為本,圍繞從出生到死亡各個階段和不同領域,以涵蓋教育、勞動就業創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社會服務、住房保障、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本公共服務清單為核心,以促進城鄉、區域、人群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線,以各領域重點任務、保障措施為依託,以統籌協調、財力保障、人才建設、多元供給、監督評估等五大實施機制為支撐,是政府保障全民基本生存發展需求的制度性安排。
國家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框架
第二節 服務清單
國家建立基本公共服務清單制,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確定基本公共服務主要領域,以及各領域具體服務項目和國家基本標準,向社會公佈,作為政府履行職責和公民享有相應權利的依據。《“十三五”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詳見附件1)包括公共教育、勞動就業創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社會服務、住房保障、公共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等八個領域的81個項目。每個項目均明確服務對象、服務指導標準、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等。其中,服務對像是指各項目所面向的受眾人群;服務指導標準是指各項目的保障水準、覆蓋範圍、實現程度等;支出責任是指各項目的籌資主體及承擔責任;牽頭負責單位是指國家層面的主要負責單位,具體落實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清單》是“十三五”時期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各項目服務內容和標準要在規劃期內落實到位。在本規劃實施過程中,可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按程式對《清單》具體內容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節 實施機制
國家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機制,改善人財物等基礎條件,以推動規劃目標順利實現,確保國家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高效運轉。
——統籌協調機制。加強中央和地方、政府和社會的互動合作,促進各級公共服務資源有效整合,形成實施合力。
——財力保障機制。拓寬資金來源,增強縣級政府財政保障能力,穩定基本公共服務投入。
——人才建設機制。加強人才培養培訓,強化激勵約束,促進合理流動,相關政策重點向基層傾斜,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水準。
——多元供給機制。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
——監督評估機制。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完善資訊統計收集和需求反饋機制,加強對本規劃實施的動態跟蹤監測,推動總結評估和督促檢查。
第四章 基本公共教育
國家完善基本公共教育制度,加快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所有適齡兒童、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不斷提高國民基本文化素質。本領域服務項目共8項,具體包括:免費義務教育、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寄宿生生活補助、普惠性學前教育資助、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中等職業教育免除學雜費、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
第一節 重點任務
——義務教育。建立城鄉統一、重在農村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中西部和民族、邊遠、貧困地區的傾斜力度。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推進建設標準、教師編制標準、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基本裝備配置標準統一和“兩免一補”政策城鄉全覆蓋,基本實現縣域校際資源均衡配置,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提高鄉村學校和教學點辦學水準。落實縣域內義務教育公辦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制度。保障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公辦學校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在民辦學校就學。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基礎薄弱地區雙語教育。加強學校體育和美育教育。
——高中階段教育。重點支援中西部貧困地區尤其是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高中階段教育發展,積極發展中等職業教育。逐步分類推進中等職業教育免除學雜費,率先從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實施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
——普惠性學前教育。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擴大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學前教育資源。支援地方健全學前教育資助制度,資助普惠性幼兒園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
——繼續教育。建立個人學習賬號和學分累計制度,完善學分認定和轉換辦法,拓寬學分認定轉換渠道,探索建立多種形式學習成果認定轉換機制,促進各類學習資源開放共用,推動構建惠及全民的終身教育體系。
第二節 保障措施
——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以中西部貧困地區為重點,新建和改擴建校舍、運動場地、食堂(伙房)、廁所、飲水等設施條件,採購課桌凳、學生用床、圖書、電腦等教學設施設備,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逐步推進未達標城鄉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場所標準化。
——高中階段教育設施建設。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改善中西部貧困地區普通高中基本辦學條件,逐步實現辦學條件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標準。改善中等職業學校基本辦學條件,重點支援中等職業學校通過校企合作方式加強實習實訓設施建設,推動職業教育産教融合發展。
——學前教育行動計劃。加強普惠性幼兒園建設,新建、改擴建一批公辦幼兒園,積極扶持企事業單位辦幼兒園、集體辦幼兒園和民辦幼兒園向社會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重點保障中西部農村適齡兒童和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新增適齡兒童入園需求。
——教師隊伍建設。實施鄉村教師支援計劃。逐步擴大農村教師特崗計劃實施規模。落實並完善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和邊遠艱苦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實施中西部中小學首席教師崗位計劃,加大“國培計劃”對中西部地區鄉村教師校長培訓的集中支援力度。加強鄉村學校音體美等師資緊缺學科教師和民族地區雙語教師培訓。
——教育資訊化建設。鼓勵探索網路化教育新模式,對接線上線下教育資源,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加快推進“三通兩平臺”(即“寬頻網路校校通、優質資源班班通、網路學習空間人人通”,教育資源公共服務平臺、教育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與應用,繼續提升農村中小學資訊化水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援國家級優質教育資源平臺建設。建立個人學習賬號和學分認證平臺,為學習者提供學分認定服務。
第五章 基本勞動就業創業
國家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大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鼓勵以創業帶動就業,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加強職業培訓,維護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推動實現比較充分和更高品質的就業。本領域服務項目共10項,具體包括: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創業服務、就業援助、就業見習服務、大中城市聯合招聘服務、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熱線電話諮詢、勞動關係協調、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
第一節 重點任務
——公共就業服務。全面落實就業政策法規諮詢、資訊發佈、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等公共就業服務制度,組織開展就業服務專項活動。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確保有就業能力的零就業家庭、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以及化解過剩産能過程中的職工安置工作。加快推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資訊化服務。建立健全行業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和就業狀況定期發佈制度,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分析。
——創業服務。鼓勵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創業者提供項目選擇、開業指導、融資對接、跟蹤扶持等服務。把創新創業課程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建立健全銜接創業教育和創業實踐的創業培訓體系。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便利化,減少政府對企業生産服務項目的行政許可和對正常經營活動的行政干預,落實降低企業負擔的稅費政策。落實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提高就業重點群體和困難人員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加快發展眾創空間等創業服務載體,健全創業輔導制度。
——職業培訓。大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開展貧困家庭子女、未升學初高中畢業生、農民工、失業人員和轉崗職工、退役軍人、殘疾人免費接受職業培訓行動,打通技能勞動者從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到技師、高級技師的職業發展通道。
——勞動關係協調和勞動權益保護。完善勞動用工制度,健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和工資支付保障長效機制,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建立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案件省級聯動處理機制,健全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法權益。定期發佈職業薪酬資訊和重點行業人工成本資訊。
第二節 保障措施
——基層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建設。充分依託現有條件和政府綜合服務場所,完善縣、鄉鎮兩級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設施設備,推進基層綜合服務全覆蓋,保障基層開展就業創業、社會保險經辦等服務。
——職業技能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充分利用現有設施設備,結合地區實際,建設一批區域性大型公共實訓基地、市級綜合型公共實訓基地和縣級地方産業特色型公共實訓基地。
——省、市級人力資源服務設施建設。充分依託現有條件和政府綜合服務場所,完善省、市級人力資源綜合服務設施,改善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勞動關係協調、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等綜合服務條件。
——資訊服務平臺建設。建設面向人人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推進公共就業服務全程資訊化,實現各類就業資訊統一發佈和資訊監測。以“12333”電話諮詢為重點,配備必要的服務場地和設施設備,健全諮詢服務隊伍和服務機制,為社會公眾提供政策諮詢、資訊查詢、資訊公開、線上受理和投訴舉報等服務。
第六章 基本社會保險
國家構建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保險制度,實施全民參保計劃,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本領域服務項目共7項,具體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
第一節 重點任務
——社會保險政策制度。繼續實行統賬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個人賬戶,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提高收付透明度,堅持精算平衡,推動實現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舉措。推進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全基本醫療保險穩定可持續的籌資和報銷比例調整機制,制定城鄉居民醫保政府補助三年規劃,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逐步將個人繳費與城鄉居民家庭收入水準掛鉤。完善醫保繳費參保政策,改進個人賬戶,開展門診費用統籌。實現基本醫保基金中長期精算平衡,增強制度可持續性。改革醫保支付方式,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整合城鄉居民醫保政策和經辦管理。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將生育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試點。繼續完善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推動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逐步實現省級統籌。結合社會平均工資和物價變動等因素,合理確定相關社會保險待遇水準。
——社會保險關係轉續。建立標準統一、全國聯網的社會保障管理資訊系統,完善並簡化轉續流程,推行網上認證、網上辦理轉續,力爭實現全國範圍內社會保險待遇異地領取、直接結算,方便參保職工、失業和退休人員流動就業、異地生活。
第二節 保障措施
——社會保障卡工程。全面發行和應用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口覆蓋率達到90%,實現社會保障一卡通,支援社會保障卡跨業務、跨地區、跨部門應用,建立社會保障卡應用平臺和覆蓋廣泛的用卡終端環境,健全社會保障卡便民服務體系,完善社會保障卡規範管理和安全保障體系。
——省、市級社會保障服務設施建設。充分依託現有條件和政府綜合服務場所,完善省、市級社會保障服務設施,推動改善社保經辦等服務條件。
——全民社會保障資訊化。建設部門和省級公共服務資訊化平臺,支援各類業務系統和各類服務渠道的統一接入、有序整合和統籌調度,推動電話、網站、移動應用、短信、自助服務一體機等多種渠道的協同應用,實現一個窗口對外、一條龍服務。開展網上社保辦理、個人社保權益查詢、跨地區醫保結算等網際網路應用。
第七章 基本醫療衛生
國家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以基層為重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預防為主、中西醫並重,提高人民健康水準。本領域服務項目共20項,具體包括:居民健康檔案、健康教育、預防接種、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兒童健康管理、孕産婦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管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衛生計生監督協管、結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醫藥健康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隨訪管理、社區艾滋病高危行為人群干預、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基本藥物制度、計劃生育技術指導諮詢、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食品藥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 重點任務
——重大疾病防治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繼續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國家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開展重大疾病和突發急性傳染病聯防聯控,提高對傳染病、慢性病、精神障礙、地方病、職業病和出生缺陷等的監測、預防和控制能力。加強突發公共事件緊急醫學救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繼續推進衛生城鎮創建工作,開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鎮建設,實施全國城鄉環境衛生整潔行動,加快農村改廁,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提高到85%。加強居民身心健康教育和自我健康管理,做好心理健康服務。
——醫療衛生服務。落實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依據常住人口規模和服務半徑等合理配置醫療衛生資源。深化基層醫改,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全面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動形成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模式。完善中醫醫療服務體系,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推動中醫藥傳承與創新。
——婦幼健康和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實施生育登記服務。開展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加強高危孕産婦和新生兒健康管理。提高婦女常見病篩查率和早診早治率,擴大農村婦女宮頸癌、乳腺癌項目檢查覆蓋範圍。繼續落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將流動人口納入城鎮計劃生育服務範圍。加強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完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繼續實施“少生快富”工程。
——食品藥品安全。實施食品安全戰略,完善法規制度,提高安全標準,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高監督檢查頻次,擴大抽檢監測覆蓋面,實行全産業鏈可追溯管理。深化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探索按照獨立法人治理模式改革審評機構,推行藥品經營企業分級分類管理。加大農村食品藥品安全治理力度,完善對網路銷售食品藥品的監管。
第二節 保障措施
——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提升。在縣級區域依據常住人口數,原則上辦好1個縣辦綜合醫院和1個縣辦中醫類醫院(含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等),每個鄉鎮(街道)辦好1所標準化建設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個行政村辦好1個村衛生室。優先支援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縣級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打造30分鐘基層醫療服務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達標率達到95%以上。
——疾病防治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強化。加強衛生應急、疾病預防控制、精神衛生、血站、衛生計生監督能力建設。提高腫瘤、心腦血管疾病、呼吸系統疾病等疑難病症防治能力。支援腫瘤、心腦血管疾病、糖尿病、精神病、傳染病、職業病、地方病等薄弱領域服務能力建設。
——婦幼健康服務保障。加強兒童醫院和綜合性醫院兒科以及婦幼健康服務機構建設,合理增加産床。加快産科和兒科醫師、助産士及護士人才培養,力爭增加産科醫生和助産士14萬名。落實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開展再生育技術服務。
——中醫藥傳承創新。改善中醫醫院基礎設施條件,支援中醫重點學科和重點專科(專病)建設,加強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和科研機構建設,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設中醫綜合服務區(中醫館),繼續實施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人才工程,實施中藥民族藥標準化行動。
——醫療衛生人才培養。加強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力爭到2020年經過規範化培訓的住院醫師數量達到50萬人,每萬人口全科醫生數達到2名。繼續實施助理全科醫生培訓、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和農村訂單定向免費培養醫學生政策,加強基層醫務人員繼續教育,完善城市醫療衛生人才對口支援農村制度。
——食品藥品安全治理體系建設。完善食品安全協調工作機制,健全檢驗檢測等技術支撐體系和資訊化監管系統,建立食品藥品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實現各級監管隊伍裝備配備標準化。
——人口健康資訊化。以全民健康保障資訊化工程和健康中國雲服務計劃為基礎,依託現有資源統籌建立人口健康資訊平臺。推進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應用。積極利用移動網際網路提供線上預約診療、健康諮詢、檢查檢驗報告查詢等服務,提高重大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能力。完善中西部地區縣級醫院電子病歷等資訊系統功能,加強縣級醫院與對口三級醫院、縣級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遠端診療資訊系統建設,健全基於網際網路、大數據技術的分級診療資訊系統。
第八章 基本社會服務
國家建立完善基本社會服務制度,為城鄉居民提供相應的物質和服務等兜底幫扶,重點保障特定人群和困難群體的基本生存權與平等參與社會發展的權利。本領域服務項目共13項,具體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受災人員救助、法律援助、老年人福利補貼、困境兒童保障、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基本殯葬服務、優待撫恤、退役軍人安置、重點優撫對象集中供養。
第一節 重點任務
——社會救助。推進城鄉低保統籌發展,健全低保對象認定辦法,建立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確保農村低保標準逐步達到國家扶貧標準。完善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合理確定救助供養標準,適度提高救助供養水準。合理界定醫療救助對象,健全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加強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救助制度的銜接。全面、高效實施臨時救助制度。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法律援助範圍。
——社會福利。全面建立針對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的補貼制度,並做好與長期護理保險的銜接。提高城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能力,加快社區居家養老資訊網路和服務能力建設,推進醫養結合發展。進一步完善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好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統籌推進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全面推進精神障礙患者社區康復服務。
——社會事務。建立和完善公民婚姻資訊數據庫,探索開展異地辦理婚姻登記工作。完善兒童被收養前尋親公告程式,全面建立收養能力評估制度。推進基本殯葬公共服務,鞏固提高遺體火化率,推行火葬區骨灰和土葬改革區遺體規範、集中節地生態安葬。做好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健全地名管理法規標準,加強地名文化保護,開展多種形式的地名資訊化服務。
——優撫安置。全面落實優撫安置各項制度政策,提升對復員退伍軍人、軍休人員的優撫安置和服務保障能力。完善優撫政策和優撫對象撫恤優待標準調整機制。將優撫安置對象優先納入社區、養老、醫療衛生等服務體系,探索建立優撫安置對象社會化服務平臺。
第二節 保障措施
——社會救助經辦服務體系建設。充分依託現有條件和政府綜合服務場所,推動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設置社會救助經辦平臺,加強社會救助管理資訊系統與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的整合、整合,提升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
——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法律援助綜合服務平臺和便民窗口、法律服務中心(站、工作室)、“12348”法律服務熱線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服務條件。加強基層普法陣地、人民調解組織、司法鑒定機構建設,健全服務網路。
——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支援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養護院,醫養結合設施和社區老人日間照料中心,榮譽軍人休養院、光榮院,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服務機構等服務設施建設,增加護理型床位和設施設備。推進無障礙通道、老年人專用服務設施、舊樓加建電梯建設,以及適老化路牌標識、適老化照明改造。積極開展養老護理人員培養培訓。搭建養老資訊服務網路平臺,推廣應用攜帶型體檢、緊急呼叫監控等設備。
——社會福利服務設施建設。結合地區實際,建設一批縣級兒童福利設施。依託現有設施資源,試點建設縣級未成年人保護設施。支援尚無精神病人福利設施的地市建設一所精神病人福利設施,為特殊困難精神障礙患者提供集中養護服務。
——殯葬服務設施建設。在火葬區尚無殯儀館的縣(市、區)新建殯儀館,對已達危房標準、設施設備陳舊的殯儀館進行改造或改擴建。更新改造已達到強制報廢年限或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火化爐。試點建設縣(市、區)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
——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體系建設。進一步優化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佈局,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佈等情況,按照佈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並視情在多災易災鄉鎮(街道)和城鄉社區設置救災物資儲備室。
——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實施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服務貧困地區計劃、農村留守人員社會保護計劃、城鎮流動人口社會融入計劃、特殊群體社會關愛計劃,推進社會工作者專業化、職業化,力爭到2020年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總規模達145萬人。
第九章 基本住房保障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加快解決城鎮居民基本住房問題和農村困難群眾住房安全問題,更好保障住有所居。本領域服務項目共3項,具體包括:公共租賃住房、城鎮棚戶區住房改造、農村危房改造。
第一節 重點任務
——公共租賃住房。轉變公租房保障方式,實行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並舉,推進公租房貨幣化。支援公租房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房,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給予租賃補貼。完善租賃補貼制度,結合市場租金水準和保障對象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租賃補貼標準。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和青年醫生、青年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符合當地城鎮居民公租房準入條件的,應納入公租房保障範圍。提高公租房運營保障能力,健全準入退出管理機制。
——城鎮棚戶區住房改造。圍繞實現約1億人居住的城鎮棚戶區、城中村和危房改造目標,實施棚戶區改造行動計劃和城鎮舊房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城鎮棚戶區和危房改造任務。將棚戶區改造與城市更新、産業轉型升級更好結合起來,加快推進集中成片棚戶區和城中村改造,有序推進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危舊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棚戶區改造政策覆蓋全國重點鎮。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加強工程品質監管。
——農村危房改造。合理確定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和標準,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農戶解決最基本的住房安全問題。加快推進貧困地區危房改造,按照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要求,重點解決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基本住房安全問題。
第二節 保障措施
——保障必要用地需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根據保障性住房建設需要,單獨列出,做到應保盡保。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具備凈地出讓條件的儲備土地和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應優先保證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
——實施財稅優惠政策。統籌運用政府財力,加大對基本住房保障的支援力度。繼續落實好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含土地出讓收入)以及相關稅收減免政策。土地出讓收益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比例不低於10%。
——加大融資支援力度。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融資,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一步發揮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作用,加大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的信貸支援力度。鼓勵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開發適合住房租賃業務發展需要的信貸産品。
——合理確定住房價格。依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建設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調整保障性住房價格或租金標準。
第十章 基本公共文化體育
國家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和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和體育健身需求,提高全民文化素質和身體素質。本領域服務項目共10項,具體包括: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送地方戲、收聽廣播、觀看電視、觀賞電影、讀書看報、少數民族文化服務、參觀文化遺産、公共體育場館開放、全民健身服務。
第一節 重點任務
——公共文化。落實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地方實施標準。深化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改革,積極搭建公益性文化活動平臺,以群眾需求為導向,推行“功能表式”、“訂單式”公共文化服務。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力度。深入推進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和綜合文化站免費開放工作。以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為中心推進總分館制,實現農村、城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資源整合和互聯互通。加強文化遺産保護。
——廣播影視。採用地面無線、直播衛星和有線網路等方式,推動數字廣播電視基本實現全覆蓋、戶戶通。進一步改善農村電影放映條件。努力增加貼近基層群眾需要的服務性廣播電視欄目節目。
——新聞出版。推動全民閱讀,加強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基本閱讀權益保障。扶持實體書店發展,加快推進實體書店或各類圖書代銷代購網點覆蓋全國所有鄉鎮。完善農家書屋出版物補充更新工作。加強“三農”出版物出版發行。推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及雙語出版物出版發行、數字化傳播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創作。
——群眾體育。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組織實施國民體質監測,推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實行科學健身指導。推動公共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全面實施青少年體育活動促進計劃,培養青少年體育愛好和運動技能,推廣普及足球、籃球、排球和冰雪運動等。
第二節 保障措施
——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各地區進一步完善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在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統籌建設集宣傳文化、黨員教育、科學普及、普法教育、體育健身等功能于一體的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為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四省藏區、新疆南疆四地州以及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邊境團場和南疆困難團場每個縣級文化館配備一輛流動文化車,為村文化活動室購置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設備。
——廣播影視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廣播電視數字化覆蓋、廣播電視無線發射臺站、全國有線電視網路互聯互通平臺、國家和地方應急廣播體系、基層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播能力、廣播電視和視聽新媒體監管平臺等建設,支援直播衛星平臺擴容。實施農村電影放映工程,繼續鞏固“一行政村一月放映一場電影”成果。加強少數民族語言廣播影視節目譯製、製作、播出和傳輸覆蓋能力建設。
——新聞出版服務體系建設。舉辦“書香中國”系列活動,充分利用現有設施,統籌建設社區閱讀中心、數字農家書屋、公共數字閱讀終端等設施。合理規劃建設農村和中小城市出版物發行網點,建設城鄉閱報欄(屏),支援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公共閱讀設施建設。實施少數民族新聞出版東風工程、盲文出版工程、兒童閱讀書報發放計劃、市民閱讀發放計劃。
——遺産保護服務體系建設。重點支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等文化和自然遺産保護利用設施建設。
——公共體育服務設施建設。重點支援足球場地設施、中小型全民健身中心、縣級體育場、農民體育健身工程、社區多功能運動場、冰雪運動設施、科學健身指導服務平臺等建設。充分利用體育中心、公園綠地、閒置廠房、校舍操場、社區空置場所等,拓展公共體育設施場所。
——數字文化服務平臺建設。推動全國文化資訊資源共用、數字圖書館博物館建設等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提高公共文化大數據採集、存儲和分析處理能力。科學規劃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建設分佈式資源庫群,實施“網際網路+中華文明”行動計劃,鼓勵各地區挖掘整合中華優秀文化資源,開發特色數字文化産品。
第十一章 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
國家提供適合殘疾人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務,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發展創造便利化條件和友好型環境,讓殘疾人安居樂業、衣食無憂,生活得更加殷實、更加幸福、更有尊嚴。本領域服務項目共10項,具體包括: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無業重度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殘疾人基本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資助和保險待遇、殘疾人基本住房保障、殘疾人托養服務、殘疾人康復、殘疾人教育、殘疾人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殘疾人文化體育、無障礙環境支援。
第一節 重點任務
——殘疾人基本生活。全面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經個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仍有困難的重度殘疾人採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完成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
——殘疾人就業創業和社保服務。為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城鄉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創業服務,按規定提供免費職業培訓。落實好針對就業困難殘疾人的各項就業援助和扶持政策,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提供輔助性、支援性就業服務等。落實貧困和重度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資助政策,完善重度殘疾人醫療報銷制度,做好重度殘疾人就醫費用結算服務。
——殘疾人康復、教育、文體和無障礙服務。繼續實施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貧困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防盲治盲、防聾治聾等重點康復項目,加強殘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區康復。積極推進為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兒童、青少年提供包括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加強國家通用手語、通用盲文的規範與推廣。推動公共文化體育場所設施免費或優惠向殘疾人開放,為視力、聽力殘疾人等提供特需文化服務。加快推進公共場所和設施的無障礙改造。
第二節 保障措施
——殘疾人服務體系建設。支援各地建設一批專業化殘疾人康復設施、托養設施和綜合服務設施,配備基本服務設備,推動形成功能完善、網路健全的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服務體系。
——縣域殘疾人綜合服務能力提升。強化縣級殘疾人康復、托養、職業培訓、輔助器具適配、文化體育等服務能力,充分發揮基層公共服務設施助殘功能,推動形成縣(市、區)、鄉(鎮)、村(居)三級聯動互補的殘疾人基層服務網路。
——特殊教育基礎能力提升。依託現有特教學校構建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提升特殊教育普及水準、保障條件和教育品質。完善特殊教育體系,積極創造條件保障完成義務教育且有意願的殘疾學生有機會接受適宜的中等職業教育。
——殘疾人服務專業人才培養。建設康復大學,提升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專業辦學水準,推動師範院校開設特殊教育課程。加快培養殘疾人康復、托養、特殊教育、護理照料、就業服務、社會工作等方面的人才隊伍。
——殘疾人服務資訊化。完善殘疾人人口基礎資訊和基本服務需求資訊數據管理系統。依託中國殘疾人服務網,搭建殘疾人就業創業網路服務平臺。加快推進智慧化殘疾人證試點。鼓勵支援服務殘疾人的電子産品、移動應用軟體等開發應用。
第十二章 促進均等共用
以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為重點,著力擴大覆蓋範圍、補齊短板、縮小差距,不斷提高城鄉、區域、人群之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程度。
第一節 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
——開展貧困地區脫貧攻堅。加大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集中連片特困地區脫貧攻堅力度,保障貧困人口享有義務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住房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務,推動貧困地區基本公共服務主要領域指標接近全國平均水準。深入開展教育扶貧、健康扶貧、文化扶貧。在易地扶貧搬遷、整村推進、就業促進等工作中,按照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要求,確保基本公共服務不留缺口。推動地區對口幫扶,加大基本公共服務資金、項目和人才支援力度。
——重點幫扶特殊困難人群。對農村留守人員、困境兒童和殘疾人進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翔實完備、動態更新的資訊臺賬。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場所設施條件,滿足農村留守兒童臨時監護照料需要。在外出就業較為集中的農村地區,充分利用佈局調整後閒置資源開展托老、托幼等關愛服務。健全孤兒、棄嬰、法定撫養人無力撫養兒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殘等困境兒童的福利保障體系。對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等重點救助對象,提高救助水準,保障基本生活。
——促進城鎮常住人口全覆蓋。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推動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援力度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保障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教育、就業、衛生等領域的基本公共服務。為農民工提供新市民培訓服務,提高農民工綜合素質和融入城市的能力。
第二節 促進城鄉區域均等化
——縮小城鄉服務差距。加快義務教育、社會保障、公共衛生、勞動就業等制度城鄉一體設計、一體實施。重點以縣(市、區)為單位,有步驟、分階段推動規劃、政策、投入、項目等同城化管理,統籌設施建設和人員安排,推動城鄉服務內容和標準統一銜接。把社會事業發展重點放在農村和接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城鎮,補齊農村和特大鎮基本公共服務短板。鼓勵和引導城鎮公共服務資源向農村延伸,促進城市優質資源向農村輻射。
——提高區域服務均等化水準。強化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職能,加大對省域內基本公共服務薄弱地區扶持力度,通過完善事權劃分、規範轉移支付等措施,逐步縮小縣域間、地市間服務差距。強化跨區域統籌合作,促進服務項目和標準水準銜接。著力推進京津冀地區、長江經濟帶等重點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夯實基層服務基礎。整合相關資源,持續改善基層各類公共服務設施條件。依託政府綜合服務大廳完善相關經辦服務設施,推動基層綜合公共服務平臺統籌發展和共建共用。簡化基層辦事環節和手續,優化服務流程,明確辦理時限,推行一站式辦理、到府辦理、預約辦理等服務方式。在山區、草原等地廣人稀、居住分散地區,配備必要的教學點,開展衛生巡診等到府服務。
第十三章 創新服務供給
緊扣增進民生福祉,加快推進社會事業改革,吸引社會力量參與,擴大基本公共服務有效供給,提高服務品質和水準。
第一節 培育多元供給主體
——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中的關係,強化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事業單位的公益屬性,推動去行政化和去營利化,逐步將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進一步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深化人事、收入分配等配套制度改革,確保依法決策、獨立自主開展活動並承擔責任。
——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進一步規範和公開基本公共服務機構設立的基本標準、審批程式,嚴控審批時限,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採取招標等方式確定舉辦或運營主體。積極推動基本公共服務領域民辦非營利性機構享受與同行業公辦機構同等待遇。
——大力發展社會組織。深化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改革,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加強社會組織孵化培育和人才扶持,採取人員培訓、項目指導、公益創投等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能力。採取降低準入門檻、加強分類指導和業務指導等辦法,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支援其承接基層基本公共服務和政府委託事項。
第二節 推動供給方式多元化
——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能由政府購買服務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辦,交由具備條件、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等承擔。制定實施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指導性目錄,確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規範項目遴選、資訊發佈、組織購買、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等流程,加強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財政預算管理。
——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能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提供的,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政府通過投資補助、基金注資等多種方式,優先支援PPP項目。在實踐證明有效的領域,推行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等多種方式,公平選擇具有相應管理經驗、專業能力、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社會資本作為合作夥伴。
——鼓勵發展志願和慈善服務。廣泛動員志願服務組織與志願者參與基本公共服務提供,定期發佈志願服務項目需求和崗位資訊,建立健全志願服務記錄製度,完善激勵保障措施。發揮慈善組織、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在基本公共服務提供中的重要補充作用,落實慈善捐贈的相關優惠政策。
——發展“網際網路+”益民服務。加快網際網路與政府公共服務體系的深度融合,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放,促進公共服務創新供給和服務資源整合,構建面向公眾的一體化線上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具備條件的服務事項實行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實時查詢,對暫不具備條件的事項提供全程線上諮詢服務。積極應用大數據理念、技術和資源,及時了解公眾服務需求和實際感受,為政府決策和監管提供支援。
——擴大開放交流合作。鼓勵通過合資、合作等方式,支援合作辦醫,共建養老和殘疾人托養機構。加強公共教育、公共文化體育等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借鑒國際先進管理和服務經驗,提升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品質和水準。
第十四章 強化資源保障
優化資源配置,加強財力保障,加大重大工程項目、服務管理人才和規劃用地等投入力度,為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供支撐。
第一節 提升財政保障能力
——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穩定基本公共服務投入,明確保障措施和《清單》項目支出責任,確保服務項目及標準落實到位。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要為提高貧困地區基本公共服務水準提供必要支援。加大地方政府債券對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的支援力度。
——優化轉移支付結構。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適度加強中央政府承擔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和能力。推進轉移支付制度改革,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重點增加對老少邊窮地區的轉移支付,縮小地區間財力差距,提高縣級財政保障能力,引導地方將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投入到民生等重點領域。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西藏自治區、四省藏區、革命老區、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的民生保障和改善、基礎設施建設、基層政權和社會管理能力建設等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給予傾斜支援。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清理、整合、規範專項轉移支付,完善資金管理辦法,提高項目管理水準。簡化財政管理層級,擴大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覆蓋面,加大省級人民政府轉移支付對省域內基本公共服務財力差距的調節力度。統籌安排、合理使用、規範管理各類公共服務投入資金。對醫院、學校、保障性住房等建築品質實行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終身負責制。
第二節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加強人才培養培訓。支援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開設相關學科專業,擴大專業服務和管理人才培養規模。健全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強化定崗、定向培養,完善遠端教育培訓。建立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相結合的投入機制,對參加相關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按規定給予補貼。探索公辦與非公辦公共服務機構在技術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機制,對非公辦機構的人才培養、培訓和進修等給予支援。
——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實施東部帶西部、城市帶農村的人才對口支援政策,引導公共服務和管理人才向中西部地區和基層流動。深化公辦機構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公開招聘和競爭上崗制度,推動服務人員保障社會化管理,逐步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
——提升基層人員能力。完善基層人員工資待遇、職稱評定、醫療保險及養老保障等激勵政策。推進基層公共服務隊伍輪訓,實施高校畢業生基層培養計劃,繼續做好“三支一扶”計劃、西部志願者計劃、大學生村官計劃、農村教師特崗計劃、全科醫生特崗計劃、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鼓勵通過優化編制資源配置、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保障基層服務力量。
第三節 完善配套政策體系
——加強規劃佈局和用地保障。綜合服務半徑、服務人口、資源承載能力等因素,對城鄉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統籌佈局。結合新型城鎮化和人口發展趨勢,對土地供給進行前瞻規劃,優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建設用地。新建居住區要按相關規定,完善教育、衛生、文化體育、養老托幼、社區服務等配套設施,並在合理服務半徑內儘量集中安排。
——建立健全服務標準體系。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分別制定實施基本公共服務各領域設施建設、設備配置、人員配備、經費投入、服務規範和流程等具體標準,推動城鄉、區域之間標準銜接。推進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工程建設,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公共服務標準化試點。
——強化社會信用體系支撐。增強全民誠信意識,健全個人信用檔案。加強公共服務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將公共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服務對象誠信情況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對嚴重失信主體採取失信懲戒或依法強制退出等措施。
第十五章 推進規劃實施和監督評估
按照長效可行、分工明晰、統籌有力、協調有序的要求,紮實推進規劃實施和監督評估,促進政策和項目落地。
第一節 明確責任分工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行業發展規劃、專項建設規劃與本規劃的銜接,明確工作責任和進度安排,推動各領域重點任務、保障措施和《清單》項目有效落實。要加強部門間統籌協調,共同研究推動解決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工作中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及政策創新等重大問題。
——省級人民政府要強化主體責任,以本規劃為指導,結合實際制定推進本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行動計劃或基本公共服務清單,科學確定服務範圍和項目內容,分年足額落實財政投入,切實促進省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推進落實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基本公共服務清單及相關政策措施,制定辦事指南,明確責任單位,優化服務流程,提高品質效率,保證清單項目落實到位,並及時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進展情況。
第二節 加強監督問責
——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綜合評估指標體系,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基礎資訊庫建設,開展年度統計監測。適時組織開展本規劃實施情況中期評估,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的良性互動機制,推動政務公開和政府資訊公開,拓展公眾參與渠道,做好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定期開展基本公共服務需求分析和社會滿意度調查,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績效評價和監督問責,強化過程監管,把本規劃落實情況納入績效考核。要依法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自覺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接受社會和人民群眾監督。
附件:1.“十三五”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清單
2.重點任務分工方案
附件1
“十三五”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清單
序號 |
服務項目 |
服務對象 |
服務指導標準 |
支出責任 |
牽頭負責單位 |
一、基本公共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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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免費義務教育 |
義務教育學生 |
對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 |
中央和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 |
財政部、教育部 |
2 |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 |
貧困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學生 |
在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開展國家試點,中央財政為試點地區學生提供每生每年800元的營養膳食補助,鼓勵各地因地制宜開展地方試點。 |
國家試點縣學生營養膳食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試點縣學生營養膳食補助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給予獎勵性補助。 |
教育部、財政部 |
3 |
寄宿生生活補助 |
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學生 |
小學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
中央和地方財政按5:5比例共同分擔。 |
財政部、教育部 |
4 |
普惠性學前教育資助 |
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 |
減免保育教育費,補助伙食費,具體資助方式和資助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予以獎補。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補助”的原則開展相關工作。 |
財政部、教育部 |
5 |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 |
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六盤山區等11個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四省藏區、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職業學校農村(不含縣城)學生 |
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2000元,中央財政按區域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西部地區按在校學生的20%確定,中部地區按在校學生的15%確定,東部地區按在校學生的10%確定。 |
中央和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西部地區(不分生源地)以及中部、東部地區(生源地為西部的),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為8:2;對中部地區(生源地不是西部的)以及東部地區生源地為中部的,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為6:4;東部地區(生源地不是西部、中部的)分擔比例分省(市)確定。 |
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6 |
中等職業教育免除學雜費 |
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符合條件的民辦職業學校學生 |
按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學費標準免除學雜費。公辦中等職業學校,中央財政統一按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標準,與地方按比例分擔免除學雜費補助資金。符合條件的民辦職業學校學生參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學校免除學雜費標准予以補助。 |
中央和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西部地區(不分生源地)以及中部、東部地區(生源地為西部的),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為8:2;對中部地區(生源地不是西部的)以及東部地區生源地為中部的,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為6:4;東部地區(生源地不是西部、中部的)分擔比例分省(市)確定。 |
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7 |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 |
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
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分檔確定。 |
中央和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西部地區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為8:2;中部地區分擔比例為6:4;東部地區除直轄市外,按照財力狀況分省確定。 |
財政部、教育部 |
8 |
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 |
公辦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在校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符合條件的民辦普通高中學生 |
按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學費標準免除學雜費(不含住宿費)。中央財政逐省(區、市)核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學生參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免除學雜費標准予以補助。 |
中央和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西部地區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為8:2;中部地區分擔比例為6:4;東部地區除直轄市外,按照財力狀況分省確定。 |
財政部、教育部 |
二、基本勞動就業創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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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
有就業需求的勞動年齡人口 |
提供就業政策法規諮詢、職業供求資訊、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資訊和職業培訓資訊、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等服務。 |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人才仲介服務機構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予以補助,其餘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10 |
創業服務 |
有創業需求的勞動者 |
提供項目選擇、開業指導、融資對接、崗位資訊等服務,對符合政策規定的創業者提供創業擔保貸款扶持。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民銀行 |
11 |
就業援助 |
零就業家庭和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 |
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崗位資訊等服務,使城鎮有就業能力的零就業家庭至少一人就業。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12 |
就業見習服務 |
離校一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
組織有意願的離校未就業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指導見習單位和見習人員簽訂見習協議,安排帶教老師,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保險;見習單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為見習人員提供基本生活補助。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 |
見習人員基本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見習單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擔。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
13 |
大中城市聯合招聘服務 |
有求職願望的高校畢業生和青年人才以及有招聘需求的各類用人單位 |
提供大中城市聯動、線上線下融合的招聘服務,方便服務對象登錄用人單位需求庫和求職簡歷庫;提供職業能力測試和評估、簡歷(崗位)篩查和需求分析、預就業創業體驗、雙向定制推薦崗位(人才)資訊、就業創業指導、實用基礎課程培訓等就業服務。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14 |
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 |
城鄉各類有就業創業、提升崗位技能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勞動者 |
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可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按規定給予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一定生活費補貼;符合條件人員享受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給予適當補助。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
15 |
“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熱線電話諮詢 |
所有單位和個人 |
提供就業、社會保障、勞動關係、人事制度、人才建設、工資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諮詢及資訊查詢服務。人工服務為5×8小時,自助語音服務為7×24小時,綜合接通率達到80%以上。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16 |
勞動關係協調 |
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
提供勞動關係政策諮詢、勞動用工指導、獲得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示範文本、勞動糾紛調解、集體協商指導等服務,推動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0%以上。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17 |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 |
存在勞動人事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
提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仲裁服務,推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成功率達到60%以上,仲裁案件結案率達到90%以上。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18 |
勞動保障監察 |
各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
提供法律諮詢和執法維權服務。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三、基本社會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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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符合條件的參保退休人員 |
發放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增發過渡性養老金,建立基本養老金合理調整機制。 |
用人單位原則上繳納工資總額的20%,職工繳納本人繳費工資的8%。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不足時財政給予補助。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20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
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 |
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目前,國家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70元。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建立基礎養老金水準合理調整機制。 |
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出。國家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國家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補助。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
21 |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職工、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靈活就業人員 |
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穩定在75%左右。 |
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納本人繳費工資的2%。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22 |
生育保險 |
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 |
基金支付生育期間的醫療費和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
用人單位按照不超過工資總額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累計結余超過9個月的統籌地區,應將費率控制在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0.5%以內。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23 |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
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包括農村人口和城鎮非就業人員) |
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穩定在75%左右,大病保險的報銷比例達到50%以上。 |
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 |
24 |
失業保險 |
依法參保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失業人員 |
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支付失業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各類穩定崗位補貼。參保人數在1.8億人左右。 |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25 |
工傷保險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 |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傷殘津貼和補助、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補助等。參保人數達到2.2億人以上。 |
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和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依法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四、基本醫療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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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居民健康檔案 |
城鄉居民 |
為轄區常住人口建立統一、規範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建檔率逐步達到90%。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27 |
健康教育 |
城鄉居民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諮詢等服務。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28 |
預防接種 |
0—6歲兒童和其他重點人群 |
在重點地區,對重點人群進行針對性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以鄉鎮(街道)為單位,適齡兒童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逐步達到90%以上。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29 |
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 |
法定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員及相關人群 |
就診的傳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員及時得到發現、登記、報告、處理,提供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範知識宣傳和諮詢服務。傳染病報告率和報告及時率均達到9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資訊報告率達到100%。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30 |
兒童健康管理 |
0—6歲兒童 |
提供新生兒訪視、兒童保健系統管理、體格檢查、兒童營養與餵養指導、生長髮育監測及評價和健康指導等服務。0—6歲兒童健康管理率逐步達到90%。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31 |
孕産婦健康管理 |
孕産婦 |
提供孕期保健、産後訪視及健康指導服務。孕産婦系統管理率逐步達到90%以上。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32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歲及以上老年人 |
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等健康管理服務。65歲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逐步達到70%。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33 |
慢性病患者管理 |
原發性高血壓患者和Ⅱ型糖尿病患者 |
提供登記管理、健康指導、定期隨訪和體格檢查服務。全國計劃管理高血壓患者約1億人,糖尿病患者約3500萬人。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34 |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 |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 |
提供登記管理、隨訪指導服務。在冊患者管理率和精神分裂症治療率逐步均達到80%以上。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35 |
衛生計生監督協管 |
城鄉居民 |
提供食品安全資訊報告、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學校衛生服務、非法行醫和非法採供血資訊報告等服務。逐步覆蓋90%以上的鄉鎮。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36 |
結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
轄區內確診的肺結核患者 |
提供肺結核篩查及推介轉診、入戶隨訪、督導服藥、結果評估等服務。結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務率逐步達到90%。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37 |
中醫藥健康管理 |
65歲以上老人、0—3歲兒童 |
通過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為65歲以上老人提供中醫體質辨識和中醫保健指導服務,為0—3歲兒童提供中醫調養服務。目標人群覆蓋率逐步達到65%。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 |
38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隨訪管理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
在醫療衛生機構指導下,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隨訪服務。感染者和病人規範管理率逐步達到90%。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 |
39 |
社區艾滋病高危行為人群干預 |
艾滋病性傳播高危行為人群 |
為艾滋病性傳播高危行為人群提供綜合干預措施。干預措施覆蓋率逐步達到90%。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40 |
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
農村計劃懷孕夫婦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檢查、風險評估和諮詢指導等孕前優生服務。目標人群覆蓋率逐步達到80%。 |
中央和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41 |
基本藥物制度 |
城鄉居民 |
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實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報銷目錄,逐步提高實際報銷水準。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42 |
計劃生育技術指導諮詢 |
育齡人群 |
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指導諮詢服務、計劃生育相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符合條件的再生育技術服務和計劃生育宣傳服務。 |
農村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經費由地方財政保障,中央財政對西部困難地區給予補助。 |
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 |
43 |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
年滿60周歲、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夫婦 |
發放一定數額的獎勵扶助金,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實行獎勵扶助標準動態調整。 |
中央和地方財政按比例共同負擔。 |
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 |
44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
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的父母及節育手術並發癥三級以上人員 |
根據不同情況,給予適當扶助,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實行特別扶助標準動態調整。 |
中央和地方財政按比例共同負擔。 |
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 |
45 |
食品藥品安全保障 |
城鄉居民 |
對供應城鄉居民的食品藥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風險。對藥品醫療器械實施風險分類管理,提高對高風險對象的監管強度。 |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類負責。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
五、基本社會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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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最低生活保障 |
家庭成員每人平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産狀況規定的家庭 |
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每人平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適當補助。 |
民政部、財政部 |
47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
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職)、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適當補助。 |
民政部、財政部 |
48 |
醫療救助 |
重點救助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救助供養人員。 低收入救助對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除上述救助對象以外,還包括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 疾病應急救助對象:在中國境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 |
對重點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補貼,對特困救助供養人員給予全額資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給予定額資助。重點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中,對經過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的個人負擔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不低於70%的比例給予救助。對重點救助對象和低收入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直接予以補助;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先由其個人支付,對超過家庭負擔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醫療機構對疾病應急救助對象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可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 |
49 |
臨時救助 |
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援,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
為救助對象發放臨時救助金;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統籌考慮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水準,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標準,並適時調整。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適當補助。 |
民政部、財政部 |
50 |
受災人員救助 |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 |
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及時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並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
民政部、財政部 |
51 |
法律援助 |
經濟困難公民和特殊案件當事人 |
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引導地方加大投入力度。 |
司法部、財政部 |
52 |
老年人福利補貼 |
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 |
對經濟困難的高齡老年人,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護理補貼。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
民政部、財政部 |
53 |
困境兒童保障 |
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
為困境兒童提供基本生活、基本醫療、教育等服務,落實監護責任。各地統籌考慮困境兒童的困難類型、困難程度、致困原因,完善落實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政策。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
民政部、財政部 |
54 |
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 |
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未滿16周歲的農村戶籍未成年人 |
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加大教育部門和學校關愛保護力度;動員群團組織開展關愛服務;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
民政部 |
55 |
基本殯葬服務 |
執行國家殯葬政策的困難群眾 |
為城鄉困難群眾以減免費用或補貼方式提供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殯葬服務;為優撫對象及城鄉困難群眾免費或低收費提供骨灰節地生態安葬服務。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
民政部、財政部 |
56 |
優待撫恤 |
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人員 |
建立完善優撫對象待遇與貢獻相一致的優撫保障體系,將優撫對象優先納入覆蓋一般群眾的救助、養老、醫療、住房以及殘疾人保障等各項社會保障制度體系。 |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級負擔。 |
民政部、財政部 |
57 |
退役軍人安置 |
退役軍人 |
自主就業的,在領取退役金後,按規定享受扶持就業優惠政策;其他分別採取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予以安置。 |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
民政部、財政部 |
58 |
重點優撫對象集中供養 |
需要常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退役軍人;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進入老年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中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或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 |
建立完善優撫對象待遇與貢獻相一致的優撫保障體系,依託優撫醫院、光榮院,給予符合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集中供養、醫療等保障。 |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
民政部、財政部 |
六、基本住房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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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公共租賃住房 |
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
實行實物保障與貨幣補貼並舉,並逐步加大租賃補貼發放力度。 |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省級人民政府給予資金支援,中央財政給予資金補助。 |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 |
60 |
城鎮棚戶區住房改造 |
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 |
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具體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有國家標準的,執行國家標準)。全國開工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內的各類棚戶區住房2000萬套。 |
政府給予適當補助,企業安排一定的資金,住戶承擔一部分住房改善費用。 |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 |
61 |
農村危房改造 |
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等貧困農戶 |
支援符合條件的貧困農戶改造危房,各省份確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不同檔次的省級分類補助標準,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基本完成存量危房改造任務。地震設防地區結合危房改造,統籌開展農房抗震改造。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地方財政給予資金支援、個人自籌等相結合。 |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 |
七、基本公共文化體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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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 |
城鄉居民 |
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公共博物館(非文物建築及遺址類)、公共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基本服務項目健全。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文化部、國家文物局、財政部 |
63 |
送地方戲 |
農村居民 |
根據群眾實際需求,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農村鄉鎮每年提供戲曲等文藝演出服務。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文化部、教育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財政部 |
64 |
收聽廣播 |
城鄉居民 |
為全民提供突發事件應急廣播服務。通過直播衛星提供不少於17套廣播節目,通過無線模擬提供不少於6套廣播節目,通過數字音頻提供不少於15套廣播節目。 |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財政部 |
65 |
觀看電視 |
城鄉居民 |
通過直播衛星提供25套電視節目,通過地面數字電視提供不少於15套電視節目,未完成無線數字化轉換的地區提供不少於5套電視節目。 |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財政部 |
66 |
觀賞電影 |
農村居民、中小學生 |
為農村群眾提供數字電影放映服務,其中每年國産新片(院線上映不超過2年)比例不少於1/3。為中小學生每學期提供2部愛國主義教育影片。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財政部 |
67 |
讀書看報 |
城鄉居民 |
公共圖書館(室)、文化館(站)和行政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含農家書屋)等配備圖書、報刊和電子書刊,並免費提供借閱服務;在城鎮主要街道、公共場所、居民小區等人流密集地點設置公共閱報欄(屏),提供時政、“三農”、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資訊服務。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文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財政部 |
68 |
少數民族文化服務 |
主要少數民族地區居民 |
通過有線、無線、衛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語言廣播影視節目;提供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的、價格適宜的常用書報刊、電子音像製品和數字出版産品。提供少數民族特色的藝術作品,開展少數民族文化活動。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對部分事項予以補助。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文化部、財政部 |
69 |
參觀文化遺産 |
未成年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和低收入人群 |
參觀文物建築及遺址類博物館實行門票減免,文化和自然遺産日免費參觀。 |
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 |
國家文物局、財政部 |
70 |
公共體育場館開放 |
城鄉居民 |
有條件的公共體育設施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推進學校體育設施逐步向公眾開放。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對部分事項予以補助。 |
體育總局、教育部、財政部 |
71 |
全民健身服務 |
城鄉居民 |
提供科學健身指導、群眾健身活動和比賽、科學健身知識等服務;免費提供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全民健身器材。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對部分事項予以補助。 |
體育總局、教育部、財政部 |
八、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 |
|||||
72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 |
為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提供生活補貼,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提供護理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補貼標準、擴大補貼範圍。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民政部、財政部、中國殘聯 |
73 |
無業重度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
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 |
經個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民政部、中國殘聯 |
74 |
殘疾人基本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資助和保險待遇 |
貧困和重度殘疾人 |
為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對象按規定提供個人繳費補貼;將符合規定的醫療康復項目、基本的治療性康復輔助器具逐步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 |
繳費資助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或醫療救助基金支出;報銷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國殘聯 |
75 |
殘疾人基本住房保障 |
殘疾人 |
對符合基本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殘疾人家庭給予優先輪候、優先選房等政策;同等條件下優先為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家庭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完成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務。 |
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地方財政給予資金支援、個人自籌等相結合。 |
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國殘聯 |
76 |
殘疾人托養服務 |
就業年齡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體殘疾人 |
支援日間照料機構和專業托養服務機構為100萬殘疾人提供護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訓練、職業康復、勞動技能培訓、輔助性就業等服務。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中國殘聯、財政部 |
77 |
殘疾人康復 |
有康復需求的持證殘疾人、殘疾兒童 |
提供康復建檔、評估、訓練、心理疏導、護理、生活照料、輔具適配、諮詢、指導和轉介等基本康復服務;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逐步為0—6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免費提供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中國殘聯、國家衛生計生委、民政部 |
78 |
殘疾人教育 |
殘疾兒童、青少年 |
逐步為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對殘疾兒童普惠性學前教育予以資助;對殘疾學生特殊學習用品、教育訓練、交通費等予以補助。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財政部、教育部、中國殘聯 |
79 |
殘疾人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 |
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城鄉殘疾人 |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為城鎮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創業培訓等就業創業服務;為50萬中西部地區農村貧困殘疾人提供農業實用技術培訓。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中國殘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部 |
80 |
殘疾人文化體育 |
殘疾人 |
能夠收看到有字幕或手語的電視節目,在公共圖書館得到盲文和有聲讀物等閱讀服務;為基層殘疾人體育活動場所和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配置適宜的器材器械。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
中國殘聯、文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 |
81 |
無障礙環境支援 |
殘疾人、老年人等 |
推進公共場所和設施無障礙改造;對貧困重度殘疾人家庭繼續開展無障礙改造;逐步開展網際網路和移動網際網路無障礙資訊服務。 |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殘聯 |
附件2
重點任務分工方案
序號 |
重點任務 |
責任單位 |
1 |
完善國家基本公共服務制度,建立基本公共服務清單制,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機制。 |
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2 |
推動基本公共教育領域發展指標、重點任務、保障措施有效落實。 |
教育部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3 |
推動基本勞動就業創業領域發展指標、重點任務、保障措施有效落實。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4 |
推動基本社會保險領域發展指標、重點任務、保障措施有效落實。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5 |
推動基本醫療衛生領域發展指標、重點任務、保障措施有效落實。 |
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局分別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6 |
推動基本社會服務領域發展指標、重點任務、保障措施有效落實。 |
民政部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7 |
推動基本住房保障領域發展指標、重點任務、保障措施有效落實。 |
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8 |
推動基本公共文化體育領域發展指標、重點任務、保障措施有效落實。 |
文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國家文物局分別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9 |
推動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發展指標、重點任務、保障措施有效落實。 |
中國殘聯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10 |
開展貧困地區脫貧攻堅。 |
國務院扶貧辦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11 |
重點幫扶特殊困難人群。 |
民政部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12 |
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城鎮常住人口全覆蓋。 |
公安部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13 |
縮小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差距,提高區域服務均等化水準,夯實基層服務基礎。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14 |
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中的關係。 |
中央編辦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15 |
大力發展社會組織,支援其承接基層基本公共服務和政府委託事項。 |
民政部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16 |
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 |
財政部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17 |
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18 |
鼓勵發展志願和慈善服務,擴大基本公共服務供給。 |
民政部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19 |
加大財政對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力度,優化轉移支付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
財政部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20 |
加強公共服務人才培養培訓。 |
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21 |
促進公共服務人才合理流動,提升基層人員能力。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22 |
加強公共服務設施規劃佈局和用地保障。 |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23 |
建立健全公共服務標準體系。 |
質檢總局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24 |
加強公共服務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強化社會信用體系支撐。 |
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25 |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綜合評估指標體系,推進統計資訊庫建設,開展年度統計監測。 |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牽頭,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26 |
組織規劃評估,加強績效評價和監督問責。 |
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