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人士認為,這將有助於增強地方政府參與不良資産處置的積極性
■本報記者 傅蘇穎
銀監會近日向省級政府下發《關於適當調整地方資産管理公司(AMC)有關政策的函》(以下簡稱《政策調整函》),提出放寬《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以下簡稱“6號文”)第三條第二款關於各省級政府原則上可設立一家地方資産管理公司的限制,允許確有意願的省級政府增設一家地方資産管理公司。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次政策的放寬主要是為了處置不良資産增長過快的問題,在當前宏觀經濟仍存在下行壓力,以及當前處於轉型升級和過剩産能的處置、降杠桿的進程中,不良資産的處置已然成為一項重要的工作。
“但一直以來不良資産的處置存在渠道過於狹窄、工具不夠豐富和手段單一等特徵,而此次增載入體,有助於增加不良資産處置的效率和進度,同時,也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 趙錫軍表示。
聯訊證券研究總監付立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當前經濟增速持續下行的壓力仍然較大,在涉及到並購重組和原有的國有企業改制的相關問題時,實際上,地方政府和企業都面臨著很大的壓力。因此,單純依靠原有四大國有資産管理公司可能很難全面地去解決這一問題,在此背景下,地方版資産管理公司也就非常有必要發揮相應的作用。
除了放寬一省只能設立一家的限制,此次的政策調整還放寬了6號文中關於地方資産管理公司收購的不良資産不得對外轉讓、只能進行債務重組的限制,允許以債務重組、對外轉讓等方式處置不良資産,對外轉讓的受讓主體不受地域限制。
趙錫軍特別提醒,地方資産管理公司未來完成不良資産處置使命之後如何轉型是需要關注的問題。另外,在不良資産處置過程中,既要做到處置得當,也要避免不讓國有資産流失和賤賣的現象發生。地方資産管理公司增設機構還應做到專業化的處置,需要及時培養和儲備專業人員,以保證不良資産處置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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