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在解讀《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時表示,網路大V應對自己發佈的廣告盡到廣告發佈者義務,如廣告違法,網路大V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日,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問卷網,對2000人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僅30.1%的受訪者信任網路廣告,70.6%的受訪者認為網路大V在轉發廣告時需對廣告負責,大V轉發的廣告會影響28.4%的受訪者的購買行為。
僅三成受訪者相信網路廣告
對於網路廣告,4.3%的受訪者表示非常相信,26.6%的表示比較相信,45.6%的表示一般,19.8%的表示比較懷疑,3.9%的表示非常懷疑。在最令人厭煩的網路廣告調查中,排名前三位的是頁面彈窗廣告(69.8%)、頁面浮動廣告(60.7%)和視頻前或者視頻中的插入廣告(50.1%)。其他還有:頁面橫欄、側欄廣告(40.6%)、郵箱廣告(19.4%)和文字連結廣告(18.8%)。
浙江財經大學的大一學生王潔(化名)前兩天在一個大V轉發的抽獎廣告帖子下中了獎。但她仍然表示:“對於網路廣告我一般是不相信的,商家最終是為了盈利,所以廣告在宣傳上肯定有誇大的成分。”王潔表示,她最厭煩的廣告是視頻前和中間插播的廣告。“有的視頻前廣告比較粗糙,我覺得這也是視頻網站為了推廣自己會員制的一種手段,不過這有點強迫用戶付費的感覺”。
曾經在廈門一家廣告公司工作的張妍告訴筆者,正規的廣告公司很少負責網路廣告,特別是微博上的廣告策劃與運營。“我之前工作的廣告公司是一家大型的連鎖廣告公司,我們只接受傳統媒體上廣告的訂制,像微博上那些廣告,一般都是商家和大V直接接觸,或者是較小的工作室負責製作的。正規的廣告公司都有專門的法務部門,審查設計的廣告是否合法,但是網路廣告往往缺少生産者的自我審查,所以在廣告的合法性、真實性上容易産生問題。就我個人來説,我是不太相信網際網路廣告的”。
七成受訪者認為網路大V需為自己轉發的廣告負責
調查顯示,有70.6%的受訪者認為網路大V需要為自己轉發的廣告負責,有14.3%的受訪者認為不需要,還有15.1%的受訪者表示不好説。大V轉發過的廣告是否會影響自己的購買行為?認為會的僅佔受訪者中的28.4%,44.4%的受訪者表示不會,還有27.1%的受訪者表示不好説。
南開大學文學院副教授馬瑞潔認為,網路大V對於自己轉發過的廣告負責是理所應當的。 “廣告法對於明星或者大V在網路上發佈廣告的規定與在傳統媒體上打廣告是沒區別的。廣告法第44條有規定,利用網際網路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關於其法理依據,廣告法中也有註明。一些粉絲量很大的網路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體上發佈廣告,他對該廣告具有掌控權,因此屬於廣告發佈者”。
馬瑞潔表示,明星代言廣告時要負責,至少要親自使用過,並且檢查相關證書,這是國際慣例。她還補充,“另外我個人認為在網際網路經濟環境下,粉絲經濟的影響力不可小覷。因此對於明星代言廣告,要求代言人負責是大勢所趨,有利大眾。對他們來説,也算是收益與風險的合理對稱。當然,要求代言人,不等於媒體自身免責。對於網際網路媒體,尤其是像微博這樣的社交網路,用戶數量很龐大,媒體如果不知道其所發佈的某條廣告違法,那麼要盡到告知之後及時刪除的責任,但是知情的情況下,比如推薦到了首頁,也應該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於微博大V轉發廣告,受訪者怎麼看?72.1%的受訪者表示過多的轉發廣告會引起自己的厭煩,38.7%的受訪者認為有些廣告設計的比較有趣,會看看,29.6%的受訪者表示這是大V用影響力變現,很正常。還有27.7%的受訪者認為自己關注他們不是為了看廣告的。
在網際網路上,除了傳統的廣告,一些“軟廣告”也頗為流行,並且這種廣告往往更加隱蔽,容易獲得消費者信任。對於“軟廣告”的看法,56.4%的受訪者認為這種廣告形式讓許多人分辨不清是廣告還是事實,更需要嚴格監管,46.6%的受訪者認為對於何種形式的廣告都比較厭煩,40.7%的受訪者認為這種廣告形式更加容易贏得信任,27.7%的受訪者認為一些軟廣告設計的比較新奇,很有興趣,還有16.6%的消費者認為只要不違法就可以。
馬瑞潔表示,廣告法明確規定所有廣告必須註明自身是廣告,令受眾知悉。她解釋,“也就是説軟廣告不能軟到讓人不知道。”她接著説,不過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除了保健品藥品明確規定必須要註明這是廣告以外,其他商品的軟廣告沒有特別具體的規定。她提醒説,“民眾自己要提高警惕,以防上當受騙。同時對於部分敏感商品,法律需要對其是否屬於廣告嚴格界定。”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