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在解讀《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時表示,網路大V在微博上轉發廣告帖,如果廣告違法,網路大V要承擔相應違法責任。
針對在網際網路廣告活動中,誰是廣告發佈者的問題,張國華表示,《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網際網路廣告,並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佈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網際網路廣告的發佈者。”
張國華解釋説,例如,對於視頻網站上視頻播放前所插播的廣告,視頻網站對其是否發佈和內容核對都是有掌控權,屬於該廣告的發佈者;一些粉絲量很大的網路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體上發佈廣告,他對該廣告也具有掌控權,因此屬於廣告發佈者。張國華還強調,網路大V應該對自己發佈或轉發的廣告盡到廣告發佈者義務。如果廣告違法,網路大V要承擔相應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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