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翟烜)昨天,記者從國土部獲悉,今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或再轉讓須徵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調節金全額上繳試點縣地方國庫,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近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規範。該辦法適用於國家確定的包括北京大興在內的15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縣(市、區),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與試點時限保持一致。
《暫行辦法》共五章二十四條。以實現土地徵收轉用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和集體之間享比例大體平衡,維護農民權益為原則,對調節金的概念、徵收範圍、徵收繳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暫行辦法》提出,按照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用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標,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環節取得入市收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在轉讓環節取得再轉讓收益的土地使用權人,應向國家繳納調節金。調節金分別按入市或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徵收。具體徵收比例,由試點縣綜合考慮土地增值收益情況,考慮土地用途、土地等級、交易方式等因素確定。
《暫行辦法》還明確,調節金全額上繳試點縣地方國庫,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由試點縣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使用,試點期間,省、市不參與調節金分成。調節金徵收部門應定期公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成交及調節金繳納情況。
《暫行辦法》還提出,有以下5種情形之一的,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擅自減免調節金或者改變調節金徵收範圍、對象和標準的,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調節金的,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調節金的,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調節金繳入國庫的,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釋疑
◎為何徵收
農地國有用地應負同樣義務
國土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徵收調節金符合中央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據中央改革精神,要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用”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就必須建立一套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履行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義務,承擔相應的基礎設施建設等社會責任,按規定應繳納相關稅費。
◎如何徵收
未按規定繳納相關部門督繳
《暫行辦法》規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方按合同支付價款及稅費、調節金後,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不動産登記手續。調節金繳納憑證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再轉讓辦理不動産登記手續的要件。調節金繳納義務人應按合同、協議及繳款通知書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對未按規定繳納調節金的,財政、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有權採取措施督促其補繳。
◎徵來何用
現金留足集體成員公平分配
該負責人説,調節金全額上繳試點縣地方國庫,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由試點縣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使用,試點期間省、市不參與調節金分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現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壯大集體經濟的原則留足集體後,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公平分配。對以非現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應加強管理,並及時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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