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將採取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對承銷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為規範承銷機構承銷公司債券行為,中國證券業協會(簡稱“中證協”)昨日發佈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和《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承銷機構承銷境內公司債券時,項目承接、發行申請、推介、定價、配售和資訊披露等業務活動需按照規定實施。
中證協要求,承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承銷業務制度和決策機制,制定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
在承銷方面,中證協指出,承銷機構不得採用承諾價格或利率、承諾獲得批文及獲得批文時間等不正當手段招攬項目。確定承銷費用時,承銷機構應當綜合考慮發行人資質、承銷風險等多種因素,合理報價,不得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主承銷商應與發行人簽訂承銷協議,在承銷協議中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明確的承銷基數。採用包銷方式的,應當明確包銷責任。
同時,公司債券發行由兩家以上承銷機構聯合主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承銷機構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承銷團由三家以上承銷機構組成的,可以設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及承銷協議的約定進行承銷活動,不得進行虛假承銷。承銷機構應當依據相關規定開展盡職調查工作,並對自身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 劉承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