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于3月1日正式實施。事物的發展都有一個從發生到成熟的過程,作為新生事物,不動産統一登記也是如此,要想真正實現,它還須跨越多重關口。
眼下最難的莫過於,各級官員和社會公眾仍把不動産登記當作行政權力。實際上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不動産登記的主要職能是保護有關不動産的民事權利,而絕非是一種行政權力。
中國的不動産登記發端于計劃經濟時期,其職責分散在有關部門,且主要是為了滿足各部門的管理需要。不可否認,其對當時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隨著中國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不動産登記的主要職能也逐漸變為保護不動産權利,而有關部門卻仍然將其當作行政權力的附屬品,讓不動産登記承擔了大量不應該承擔的責任。因此,在官員和公眾的意識中,不動産登記要實現由"權力"向"權利"的過渡,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不動産登記機構的組建涉及多個部門,各部門原登記機構的級別不同,人員身份也五花八門,有的是行政編制,有的是全額撥款的事業編制,有的是差額撥款的事業編制,有的是自收自支的事業編制,還有的是工勤編制。如今,中國政府對機構編制的管理異常嚴格,如何整合將是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不動産是人民群眾最重要的財産,不動産登記的責任極其重大,它屬於準司法行為,因此,必須建立一支與之相匹配的不動産登記官隊伍,依法明確登記官的職責,讓登記官既有獨立辦案的權力,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現有的登記隊伍還難以滿足不動産登記的要求,要逐步達到準司法官的水準,還需很長一段時間,而且越是在基層難度可能越大。
分散登記遺留問題的處理也很難辦。長期以來,不動産登記分散在多個部門,有關部門之間鮮有溝通,這就可能導致以下極端問題的出現:同樣一塊不動産,國土部門為其頒發了土地證,農業部門頒發了草原證,林業部門頒發了林權證,海洋部門頒發了海域使用權證,建設部門則發放了房地産權證。要妥善處理好這些遺留問題,需要付出十分艱苦的努力。
另外,與不動産登記制度相配套的不動産權利制度,亟須加緊完善。由於不動産登記的對像是不動産權利,因此,只有從法律上清晰準確地界定好各種不動産權利,不動産登記簿才能準確記載各類不動産權利。當前,中國的不動産權利制度還無法滿足不動産登記的需要。儘管物權法已經頒布,但它只對少數不動産權利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很多不動産權利仍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
因此,為了以後能真正地實現不動産的統一登記,必須依據憲法、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規定,對現存的幾十種不動産權利進行全面的梳理、歸併和規範。而且,要在此基礎上,起草頒布專門的不動産權利法,對各類不動産權利的主體與客體、取得與喪失、內容與限制等,予以全面、系統、明確、具體的規定。文/佟紹偉 國土資源部不動産登記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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