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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海平:也要給代言虛假廣告的明星開罰單

2015-03-11 08:28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用虛假手段欺騙、誤導消費的廣告必須狠剎,社會要有誠信,企業要有良心。但是,只重罰企業還不夠,對於那些參與虛假廣告宣傳的代言人,也要有所“表示”。

  因構成虛假廣告,佳潔士雙效炫白牙膏被處罰603萬元,這也是我國目前針對虛假違法廣告的最大罰單。佳潔士方面9日晚給出了一個不足200字的聲明,並未對其虛假宣傳行為向消費者致歉,相反,強調被上海工商查處的廣告已于去年年中全面停播。

  從縱向來看,企業因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被行政管理部門揭發、處罰之後,向消費者道個歉,説聲“對不起”,是最低的要求,于情于理皆不違和,佳潔士為何做不到?從橫向來看,佳潔士的行為似乎又可以理解,甚至受罰還有點“委屈”。放眼過去,涉嫌虛假宣傳的廣告鋪天蓋地,何止一個佳潔士?不説其他,就牙膏廣告來説,誇得天花亂墜、用PS手段的,又豈止個別?觀眾也習以為常,決不會天真到相信用了某種牙膏之後,自己的牙齒真的一天就可以變白。“和尚摸得,我摸不得?”佳潔士被當成儆“猴”之“雞”,可能有點不服氣。

  其實,1995年開始實施的《廣告法》,其中對杜絕虛假宣傳廣告有明確的要求和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屈指算來,此法出臺足有20年時間,到了今天才出來一個“最大罰單”,只能説明這個條款“火候太小”。以至虛假廣告氾濫成災,到了法不責眾的田地。當然,從專業角度來説,“誇張”與“虛假”之間也確實存在著一定的模糊性。誇張是藝術,虛假是騙術,一個廣告創意究竟是藝術還是騙術,並非黑白分明。因此,一些廣告可能一不留神就越了線,所謂“創意”就成了法律上的“虛假”。

  不管如何,用虛假手段欺騙、誤導消費的廣告必須狠剎,社會要有誠信,企業要有良心。但是,只重罰企業還不夠,對於那些參與虛假廣告宣傳的代言人,也要有所“表示”。這點在《廣告法》上還沒有體現,更談不上執法。因此,哪怕佳潔士被重罰,代言的藝人“小S”也毫發無損。假如代言明星也要“連坐”,讓他們吐出代言費,甚至按比例加罰,他們在接拍廣告時就會小心得多。在2014年底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中,明確規定“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這是一種進步,共治有助於杜絕虛假廣告,但是一句“給予行政處罰”的表述仍失于籠統,需要進一步厘清。(特約評論員連海平)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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