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民企員工也應享有“提前退休”權利
越來越多的在民營企業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想要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時,卻被告知:他們所在的不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按照國務院規定,不能享受這一退休待遇,這顯然有失公平。
最近幾年來,養老公平問題備受社會關注,其實,養老公平不只要解決養老金“並軌”的問題,還有其他一些問題依然待解,例如提前退休、退職。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由國務院頒佈施行。《暫行辦法》頒布實施近37年,我國的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迫切需要修改。
依據《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以下簡稱特殊工種),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暫行辦法》將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職工圈定為“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是為當時的社會現狀所局限,也是符合當時的實際的:1978年以前,極少民營企業,且國家也沒有將在民營企業工作的職工納入社會保障範疇。
但自改革開放37年來,國家的經濟政策已經歷了多次重大改革和調整,國家的企業體制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民營企業(包括原全民所有制改制的民營企業)已佔企業數量的絕大部分,提供了大量的就業崗位,為國家貢獻了大量的稅收。如今,在民營企業工作的職工,相當一部分已逐步進入到退休年齡。越來越多的在民營企業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在達到“男55周歲、女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硬性規定,將要辦理退休手續時,卻被告知:他們所在的不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按照國務院規定,不能享受這一退休待遇,這顯然有失公平。37年前出臺的《暫行辦法》與目前的社會現狀已嚴重不相適應。
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立即啟動對該辦法的修改,統一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提前退休標準,讓在不同所有制裏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退休的年齡、工齡標準一致,以彰顯社會公平。
□黃細花(全國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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