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麗水2月15日電 (記者 胡豐盛)浙江麗水三兄妹以高額利息為誘惑向450余戶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3.55億余元。近日,麗水蓮都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麗水市隆泰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罰金40萬元,被告人陳某芬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陳某華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2006年。陳某國、陳某芬、陳某華三兄妹在麗水市開設了隆泰擔保投資有限公司。
法院審理查明,為擴大經營規模,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國(案發後失聯,另案處理)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出具借條、隆泰公司作擔保的形式,以月利率1.5%-1.8%或者年利率20%不等的利息,在麗水市蓮都區、青田縣等地向不特定“親朋好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吸收款項大部分進入隆泰公司內部賬戶,用於公司經營、購買房産、支付集資款利息及到期本金等,剩餘部分被陳某國個人使用。
被告人陳某芬係陳某國妹妹,自2008年3月受雇進入隆泰公司工作後,根據陳某國安排和授權直接負責集資款項和利息支付審核等工作,被告人陳某華(係陳某國胞弟),受陳某國授意其以個人名義出具借條,隆泰公司、麗水市一休鞋業有限公司作擔保的方式,以月利率1.5%-1.8%或者年利率20%不等的利息,非法吸收款項達748.2萬元,其中有651.2萬元進入隆泰公司內部賬戶,剩餘部分被其個人使用。
經審計鑒定,截至2013年10月31日,隆泰公司、陳某國、陳某華等累計先後向451戶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累計人民幣3.55億元,累計未歸還集資款本金人民幣9251余萬元,給集資戶造成損失數額為人民幣4615余萬元。
其中陳某芬進入公司後參與辦理的非法吸收存款金額達人民幣3億元,陳某華共向22戶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累計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達748.2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單位隆泰擔保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情況下,藉以合法經營的形式並以高息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等宣傳途徑,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鉅額存款。被告人陳某芬、陳某華明知被告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仍接受指使分別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管理、審核與直接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 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