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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傳銷大案宣判 30人最高獲刑8年罰款20萬

2015-02-12 14:22 來源:華西都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一次性投資69800元,再發展3個“下線”,以此類推,一年以後就能拿到1040萬元。2012年以來,譚某等人從廣西來到成都,以“自願連鎖經營”、“陽光工程”等名義,誘騙湖南、湖北、廣西、江西、廣東等外地人員來成都,從事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共發展線下人員500多名,涉案資金高達4000余萬元,涉案被告人達30人之多。這起成都市迄今為止打擊傳銷犯罪涉案人數最多、涉案金額最大、案情最為複雜的一宗傳銷案,于2月11日在成都市高新區法院公開 開庭審理。30名被告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分別判處一年零八個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還被處以3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金。

  被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譚某、阮某、張某等人從廣西來到成都開展傳銷活動,以“西部大開發”、“連鎖經營”投資等為幌子,引誘群眾加入,依據投資數額,將參與者劃分為主任、經理、老總等多個等級,每月由總裁以“工資”為名發放不同提成,並在相應等級內部設置管理職務,維持組織運作。

  庭審顯示,該組織成員以“大家庭”、“小家庭”的方式進行管理,每個“小家庭”由5至6個出租屋組成,每個出租屋內居住3至7人,5至10個小家庭組成一個大家庭。這些成員均來自外地,傳銷人員之間存在上下線關係,許多人都存在兄弟姐妹、同學朋友等熟人關係。

  庭審現場,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人陳述的事實及出示的證據並無異議,在長達近7小時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及舉證質證後,審判長當庭進行了宣判。

  法院認為,30名被告人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犯罪情節的不同,被告人被分別判處一年零八個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還被處以3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金。

  成都繼續高壓打擊傳銷

  “成都將繼續加大對傳銷的高壓打擊。”成都市打傳辦相關負責人提醒廣大市民,傳銷就是一場瓜分金錢的遊戲,傳銷組織成員拿著親朋好友的錢,一級一級瓜分,最終失去的不止是金錢、親情,還有自由。

  同時,請大家警惕以“連鎖銷售”、“網路行銷”、“愛心互助”、“養老”、“宗教”、“改革創新”等為幌子實施的傳銷違法活動。不要輕信暴富神話,被這類“天上掉餡餅”的利益所蒙蔽。

  高新法華西都市報記者王蕾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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