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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廢止1年來全國社區服刑人員增加6萬(圖)

2015-01-18 08:36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15日,北京市天堂河強制隔離戒毒所,“北京市天堂河勞動教養所”的牌子已經摘去一年有餘。A08-A09版攝影/新京報記者 吳江

  天堂河戒毒所大門外一個標誌牌上“勞教所警戒區”的字樣依稀可辨。

  位於豐台區吳家場路的“北京市教育矯治局”至今仍未掛牌。

  剛剛過去的2014年被稱為新時期中國歷史的“法治元年”,首次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中央全會——十八屆四中全會,為本輪司法體制改革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在2014年中央政法會議召開滿一年之際,新京報推出系列報道,回溯過去一年政法改革在後勞教時代、司法改革、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改革新舉措和新思路。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施行了近60年、廣受爭議的勞教制度終於畫上句號。其後,全國350余個勞教場所全部摘牌轉型。

  制度變革帶來的是機構人事的“轉型”,勞教所大多轉變為戒毒局、輕刑犯監獄以及教育矯治局;原工作人員也面臨分流和適應新工作的“挑戰”。目前,各地區正在著手解決勞教制度廢止後的人員分流、場所再利用、機構重設等一系列問題。

  【機構轉型】

  轉為教育矯治局北京“一步到位”

  安徽、上海等絕大多數省市調整為戒毒局;山東等地轉為輕刑犯監獄。

  1月15日14時許,北京市大興區天堂河強制隔離戒毒所對面,一處佔地約200多畝的未掛牌場所,被鐵絲網層層包圍。大門口的告示牌上,被抹去的紅色字體依稀可以看出“勞教所警戒區”字樣。門崗工作人員證實,此處正是原來的天堂河勞教所,“現在裏面早就沒人了。”他説。

  廢止勞教制度後,絕大多數省區市都將原來的勞教局調整為戒毒局。去年11月5日,在國新辦的新聞發佈會上,司法部副部長張蘇軍回應廢止勞動教養制度的後續工作時,也表示:“司法部和各省司法行政機關已經轉變工作職能,設立了戒毒管理局,全國絕大多數的勞教場所已轉為強制隔離戒毒所。”

  安徽全省8個勞教場所全部加挂“強制隔離戒毒所”牌子,向戒毒管理全面轉型。上海市吳淞路333號,原挂有上海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上海市戒毒管理局兩塊牌子,目前只剩下上海市戒毒管理局一塊牌子。

  有的省份則將勞教所轉為輕刑犯監獄,山東將該省第一女子勞教所等6所勞教所,轉為輕刑犯監獄。

  將勞教局調整為教育矯治局的,僅有北京等少數地區。北京市勞教系統一位工作人員介紹,早在去年5月6日,北京市政府就正式發文,決定將北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調整為北京市教育矯治局,為市政府部門管理機構,由市司法局管理。

  上述“更名”文件下發前後,北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下轄的7處勞教所,有的轉為監獄,如原來的團河勞教所,現在已是“北京市監獄團河二監區”;有的轉為強制隔離戒毒所,如天堂河勞教所預計會併入天堂河強制隔離戒毒所。

  由於“三定方案”未定,所以北京市教育矯治局目前並未掛牌。其位於北京西三環外的辦公場所,大門外沒有任何標識。“原來這裡就是勞教局,去年不知道什麼時候牌子不見了”,1月15日下午,附近的百姓説。

  一直關注勞教制度改革的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認為,十八屆三中全會已經明確了勞教制度改革的方向,提出“廢止勞教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按照此方向,北京將原勞教局調整為教育矯治局的做法,可謂“一步到位”。

  他期待籌備中的北京市教育矯治局,能為全國勞教制度改革樹立可供借鑒的樣板。

  【人員分流】

  有的“原地轉崗”有的進入“社區”

  北京教育矯治局“三定方案”在籌備中;勞教所員工期待明確編制問題。

  與機構轉型同步進行的則是勞教所工作人員的分流,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勞教場所再利用、勞教民警轉型不應該成為“後勞教時代”的難題,“很多地區都面臨警力不足問題。去年多數地區的勞教民警或者轉到司法行政機關,從事強制戒毒、社區矯正方面的工作;或者轉到公安機關的其他警種。”。

  北京市一名前勞教所幹警告訴新京報記者,去年年中他“轉行”做強制隔離戒毒民警,“估計以後會留在強制隔離戒毒所,有可能轉到其他警種,也有可能徹底轉行,幹社區矯正”。

  去年,北京市政府下發勞教所“更名”文件時提出,北京市教育矯治局的“三定方案”,即北京市教育矯治局的機構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等,另行印發。前述北京市勞教系統工作人員介紹,目前‘三定方案’正在籌備中。

  四川省大堰勞教所是我國較早的勞教所之一,成立於1961年。2008年加挂“四川省資陽強制隔離戒毒所”牌子。勞教制度廢止後,大堰勞教所併入資陽強制隔離戒毒所。“去年強制戒毒收治人數比原來增多了”,該所工作人員任安蓮對新京報記者説,勞教民警也“原地轉崗”,轉為戒毒民警,“工作方式跟原來差別不大,所以都很適應”。

  與此相比,轉型為社區矯正的勞教民警,則面臨新工作的適應問題。

  去年3月,王立科離開工作了十幾年的勞教所,來到上海市靜安區司法局社區矯正中心,“轉行”做社區矯正民警。去年上海選派218名勞教民警,參與到社區矯正工作中。王立科就是其中之一。

  轉崗不久,王立科就遇到了在勞教所不可能出現的場景。一名81歲的社區服刑人員,因家庭糾紛犯故意傷害罪,被判緩刑,“我們的主要任務是監督他不要繼續犯罪,按程式對他履行社區矯正宣告時,他不接受,指著我説,‘你穿警服,我現在不歸公安管,社區矯正是司法局的事’”。

  “在勞教所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對勞教人員採取談話、關禁閉等一系列教育手段,有些手段具備一定的強制性。但在大墻外,主要的工作方法就是談話”。王立科明顯感覺到,相比大墻內的固定工作模式,按章按規辦事,大墻外要跟形形色色、相對自由的服刑人員溝通,還要協調居委會、派出所方方面面,“更具挑戰性”。

  雖然已在靜安區司法局社區矯正中心工作了十個多月,但目前,王立科的編制還在原單位上海市戒毒局,“如果説轉崗後有什麼疑問,主要就是編制問題。期待這個問題能明確。如果編制一直留在戒毒局,那就説明社區矯正是臨時的,我們還會回去”。

  上海市社區矯正管理局刑罰執行處處長張國華表示,218名選派民警的編制都在原單位,“目前,218名選派民警的工作狀態總體平穩,適應了新崗位,積極性很高。不過如果編制問題長期不解決,工作積極性也許會受到影響”。

  張國華另一方面的困惑是,“從工作實務角度考慮,社區矯正工作迫切需要民警參與,民警參與有利於解決社區矯正的一些難題。但是如果從工作發展角度考慮,是不是應該成立社區矯正官這樣的專職隊伍?”張國華説,社區矯正法已經納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期待這部法律早日出臺,明確這個問題”。

  【職能轉變】

  社區矯正“升溫”各地加強檢查

  去年全國社區服刑人員增加6萬,專家稱要防止成為“勞教替代品”。

  勞教制度廢止後,原有的治安管理處罰、勞動教養、刑法“三足鼎立”的模式被打破。因此,去年全國各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顯得格外忙碌,不僅分流安置轉型的勞教民警,還要接收部分原可被勞教的人員,在社區服刑。

  “2014年,社區矯正工作步入全面推進發展階段”,司法部本月提供的一份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11月底,全國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218.9萬人,累計解除矯正145.9萬人,現有社區服刑人員73萬人。

  上述數據比歷史同期有較大漲幅。2014年1月初,司法部社區矯正管理局局長姜愛東接受媒體採訪時曾通報:到2013年11月底,各地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170.7萬人,累計解除矯正104萬人,現有社區服刑人員66.7萬人。

  也就是説,僅統計全國的現有社區服刑人員數量,2014年比2013年增加了6.3萬人。

  張國華説,至去年底,上海市的社區服刑人員約有8800多人,“去年高峰時期,社區服刑人員曾達到萬人上下”。

  上海市靜安區司法局社區矯正中心主任丁海蓉也表示,勞教制度廢止後,社區服刑人員明顯增加,“過去幾年,全年累計的社區服刑人員120人左右,去年則達到了250人左右,增加比例超過了1/3”。

  丁海蓉説,雖然去年的工作壓力驟然增加,但是上海摸索了10餘年的社區矯正模式“給力”,“工作壓力確實大了,但是去年社區服刑人員的重復犯罪率為零,也就是説沒有人再次犯罪,這也是有史以來的最好成績”。

  現年51歲的衛華(化名)目前是上海市靜安區的一名社區服刑人員,曾兩次入獄,他回憶,第二次入獄假釋後,“沒房子,沒工作,沒家人,聯繫了幾十個單位都找不到工作,睡過大橋洞,住過候車室,當時就想,索性破罐子破摔,繼續幹壞事算了”。靜安區社區矯正中心找到他,幫他解決了住房和工作。衛華認為,跟勞教相比,社區矯正更人性化。

  隨著社區矯正的升溫,也有一些專家學者提出,“防止社區矯正成為另一種形式的勞教”。

  “這方面也是我們上海市社區矯正管理局的工作重點之一,比如我們制定的社區矯正執法人員職業規範,對於執法程式、執法條件、執法對象都做了嚴格的限定。社區服刑人員佩戴的電子監控設備,也都是佩戴在腳腕等身體部位,能用衣服遮蓋,充分考慮了服刑人員的隱私權”。張國華告訴記者,這些規範和限定,都是為了防止社區矯正成為另一種勞教。

  據了解,去年不少地區都開展了社區矯正的執法情況專項檢查。安徽省司法廳社區矯正處負責人告訴新京報記者,去年6月,安徽省司法廳與安徽省檢察院聯合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專項檢查,重點對社區服刑人員外出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三類罪犯”社區矯正情況以及保外就醫罪犯考察回訪等進行重點檢查。

  去年初,安徽全省1516個司法所全部配備了二代身份證讀卡器,社區服刑人員報到、參加學習和社區服務,全部實行刷證確認。“刷證資訊和日常電話報告內容都將自動轉移到資訊管理平臺,進一步推進‘人防’向‘技防’的升級轉換,減少了執法的隨意性”。

  劉仁文認為,可以考慮設立類似“行為監督”的干預手段,“在社區矯正法中,對那些屢教不改的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如果經過專家小組評估後,認為其仍有可能繼續實施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的行為的,在判處治安處罰或刑罰的同時,附加由法院判處一定時間的‘行為監督’,初步設想可以1到6個月,對其行為習慣和心理進行矯正和治療”。

  A08-A09版采寫/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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