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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職工如未領夠139個月養老金即死亡 餘額可繼承

2015-01-14 16:23 來源:央視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今天,國務院正式發佈《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方案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另外,職工如果未領夠139個月即死亡,養老金餘額可繼承。(央視記者李天雷 郭茜)

  【改革後養老金如何計算?】①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②個人工資超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基數。

  【細説#養老金餘額可繼承#】我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計發月數是139個月,也就是個人賬戶中的錢分139個月發完,按照60歲退休計算,職工領自己的錢要到71.5歲才能領完,在此之前死亡的,個人賬戶裏的餘額都可繼承。(央視記者李天雷 郭茜)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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