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也要明算賬。昨天,中國社科院舉行依法治國係列研究成果專場發布會,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婚姻家庭法專家薛寧蘭在研究專著中建議,夫妻財產關係若採取分別財產制,在結婚登記時,雙方財產應可一並登記于婚姻檔案中。
薛寧蘭表示,夫妻之間、家庭成員之間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是以親情和愛情為基礎的,因此,法律只能有限度地介入親屬關係。
在夫妻關係方面,應增設一些新制度,如夫妻雙方平等地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但妻子有權決定是否終止妊娠。在日常家庭事務范圍內,夫妻互為代理人。夫妻財產關係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非常夫妻財產制。
薛寧蘭指出,分別財產制必須約定,約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且在結婚登記時,一並登記于婚姻登記檔案中。婚後訂立財產約定的,應當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財產約定登記。
另外,在此次發布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中,社科院專家還建議,現行《繼承法》有關遺產范圍的規定過窄,應予以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也過窄,也應擴大。可考慮擴大為: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三順序是四親等以內的親屬。
(原標題:社科院專家建議——婚登同時做財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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