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7日電 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消息,為規範企業裁減人員行為,人社部研究起草了《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徵求意見稿)》近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1月31日。徵求意見稿規定,對採取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人社部門按規定給予穩崗補貼。
據悉,徵求意見稿共24條。企業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人員,適用本規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企業出現法定可以裁員情形,可在裁員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調整工資、輪流上崗等措施,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對採取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人社部門按規定給予穩崗補貼。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裁員應當提前30日説明情況、提出裁員初步方案並聽取意見、確定裁員方案並公佈、向人社部門報告、實施裁員並給予經濟補償等要求,以規範企業的裁員行為。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企業採取協商一致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人數達到20人以上,應當提前30日向本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告知有關情況,並將擬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數報告人社部門。
為加強對職工的權益保護,徵求意見稿規定,企業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並及時結清拖欠的工資,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禁止裁員的範圍,包括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等。(中新網財經頻道)
[責任編輯: 宿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