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17人的廣州國土房管局原局長李俊夫案有新進展: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土地整理部原副部長、現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徵收處副處長黃華輝(副處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涉案金額高達8900多萬元。這是廣州市近年來政府職能部門公務員單個涉案金額較高的案件之一。而在他工作多年的土地開發中心,黃華輝只是一名科級幹部,典型的“小官巨腐”。
一位知情人士認為,黃華輝案儘管因李俊夫案牽出,但與李俊夫案未必關聯很大。該人士説,黃華輝之前在土地開發中心做副部長,去年夏天正要被提拔為副處長,但他不願意,並提出辭職。該知情人説,黃辭職的原因是懼怕因升職需公示財産,敗露此前的貪腐。黃華輝此前主要負責土地徵收、拆遷補償的工作,在土地收儲、舊村改造等領域工作多年。他獲悉政府正在做計劃要改造一些城中村,便與村幹部談條件購買宅基地,等最終改造時,獲得政府的鉅額補償金。他還通過加建層數、住改商等,將政府補償金的獲利最大化。不過具體案情如何,仍需待檢察機關進行偵查。 (1月6日 《南方都市報》)
財産公示制,潛在威懾大
一個官員倒下,就像推倒一張多米諾骨牌,接著會有多名官員後續被查處,此種反腐的規律和情形,再次得到應驗。但單就黃華輝的涉嫌受賄犯罪事實而言,更值得關注的顯然是另外兩處細節。一是“小官巨貪”,二是“怕財産公開拒升職”。
兩者相比,後者顯然具有更大的現實反證意義。要求新任和擬提拔官員在一定範圍內對個人財産進行公示,近兩年在廣東成為“常規性動作”。黃華輝之所以寧願選擇放棄升遷機會,亦是不願因此而暴露自己的腐敗情形,甚至直接選擇了辭職,正是由此而來。
應當承認,要求擬提拔官員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個人財産的規定,還有著不完善之處。譬如,在現實情形中,它常常只有官員個人的申報,而無嚴格的與之相配套的核實機制。就算是能夠被抽查核實,但對於虛假申報的官員只要無重大的違紀違法行為,也多數只是要求重新填報。但就是此種相對粗線條的規定,也能讓一名貪腐官員望而卻步。它反證出的,無疑是官員財産公開制度的潛在威懾作用。
當要求官員財産公示的規定,越來越多地存在於官員的日常升遷和考核中,即使暫時無法立刻揪出那些貪腐官員,也極有可能讓他們無法順利地通過相應考核。當所謂的“逆淘汰”不能夠實現,清廉官員必將獲得更多的升遷機會和可能,而這,恰是財産公開對他們的制度性保護。
“官員怕財産公開拒升職”,的確令人拍案驚奇。還需要追問的是,為什麼這樣一起“小官巨貪”的案件,竟然長時間沒有被發現,到底是什麼蒙上了我們的眼睛?更應該思考的是,對於官員財産申報制度,怎麼才能真正讓所有官員不敢腐不能腐不願腐? 王 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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