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外資銀行設立運營提供更加寬鬆、自主的制度環境,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現代化、國際化以及中國經濟更好融入國際大迴圈的現實需要。外資銀行監管複雜性和艱難性,也對現有監管法制、監管機制、監管力量提出了新要求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近日簽署第657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次修改《條例》,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勢下,對外資銀行主動實施的進一步開放措施。近年來,我國對外資銀行準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規定的條件較為嚴格,外資銀行市場佔比份額較小。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適當放寬外資銀行準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條件,為外資銀行設立運營提供更加寬鬆、自主的制度環境,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現代化、國際化以及中國經濟更好融入國際大迴圈的現實需要。
這次新修改的《條例》具有重要現實意義。首先,對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設立分行,不再規定其總行無償撥給營運資金不少於1億元的最低限額,可根據業務需要自行有效配置營運資金,大大提高了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可行性。尤其是取消了設立代表處作為設立分行的條件,外資銀行設立自由選擇度更大,會觸發新一輪外資銀行在華設立的熱潮。更多外資銀行落戶中國,將有效改善中國銀行業結構,提高銀行業整體服務效率,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高效、貼切的金融服務環境。
其次,放寬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條件,不對盈利進行要求。外資銀行只要有1家分行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其他機構可不受開業時間限制,提高了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的主動性和靈活性,為有效開展人民幣存貸款業務提供了便捷條件,可拓寬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相互交流和合作平臺。且外資與中資銀行相互開展人民幣業務,既可深化銀行業對外開放,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外資銀行積極作用,促進國內外銀行業在資金、技術、産品和管理方面進一步融合,也可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提升我國銀行業服務和管理水準。
再次,隨著外資銀行機構增多,將會把管理規範、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務産品、業務發展比較成熟的模式帶到中國,從而對中資銀行形成較大影響,會促使中資銀行加快經營轉型,轉變服務方式,推動經營效率提升;會迫使中資銀行進一步把服務重點轉向實體經濟,從而扭轉實體經濟融資難、融資貴不利局勢。
客觀地看,《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將對我國銀行業帶來較大衝擊,在居民儲蓄存款分流日趨嚴峻形勢之下,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使本已競爭激烈的存款市場更加“白熱化”。同時,在與外資銀行競爭中,一些中資銀行在信貸管理、經營指導思想、服務方式或金融産品等方面有較大壓力,經營服務軟肋和缺陷也有所不足,有可能會使部分優質客戶流失,從而進一步影響中資銀行信貸資産品質和盈利能力。
要應對這些不利影響,中資銀行須切實加快經營轉型,提高中間業務服務能力,從而增加經營競爭和盈利能力。同時,銀行破産制度也需儘快推出,全面實施存款利率市場化。此外,外資銀行監管複雜性和艱難性,也對現有監管法制、監管機制、監管力量提出了新要求。要充分履行對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監管部門要在監管理念上有新突破,監管方式上有大轉變,監管水準上有質的飛躍,監管隊伍建設上有現代化跨越。
[責任編輯: 宿靜]